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罪刑法定还是法律类推

  再如清末的沈家本等,他们最早主张抄袭外国“罪刑法定”、废除中国“比附”(即类推)传统制度,但在其《奏进呈刑律草案折》中却写道:“兹拟删除此律(即指比附),于各刑酌定上下之限,凭审判官临时审定,并别设酌量减轻、宥恕减轻,以补其缺。虽无比附之条,至援引之时,亦不致为定例所缚束”。这也清楚地说明《清新刑律》尽管明文废除了“比附”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但实际上仍准“临时审定”,“援引”,不要“为定例所缚束”。沈家本等回避不了在删除“比附”之后所面临的严酷事实:“人情万变,断非科条数百所能赅载者”,“如一事一例,恐非立法家逆臆能尽之也”。于是他们又提出了“酌定”,“补缺”,以收“法律之用简可驭繁”的改良办法。(以上均见其《奏折》)但他们为什么又要确立“凡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见《清新刑律》第十条)的“罪刑法定”原则呢?据说是为了“立宪”,怕实行“比附”有涉“司法而兼立法”的嫌疑。谁都知道,清朝本系帝制,“朕即国家”,皇帝握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一切大权。司法和立法又怎么能分得开呢!清末刑法制度上的这个改变,同样也只是为了标榜民主,掩人耳目而已。
  中国剥削阶级刑法如此,外国资产阶级刑法也不例外,就以首倡“罪刑法定主义”的法国来说,也是名为“法定”,实有“类推”。比如法国刑法典第二七八条规定:“没有固定住址和职业的人,乞丐和流浪者,如果身边被发现有一百法郎以上的物品,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时,则应受惩罚”。这种法定的“事实类推”,实际上否定了它的“罪刑法定”。同时也暴露了“罪刑法定主义”不能适应资产阶级统治需要的严重问题,结果导致立法上以“罪刑法定主义”作幌子,实际上以“事实类推”搞武断专横。美国一九三九年颁行的《国防通则》第四条也是这种“事实类推”的另一个实例。即“被告人和另一个人来往,有合理的根据想到对方有承担援助敌人的义务时,即应对被告加以惩罚,只有他一定证明并没有威胁到国家安全时,才得免受惩罚”。这何止是“推定”,已经是“想定”了。因此,我们在看待资产阶级的法制时,不能只看他们的动听口号,更重要的是要看他们的具体行动和实际做法。决不可被他们虚伪民主蒙住我们的眼睛,好象“罪刑法定主义”一定就比“法律类推”要民主一些,其实并非如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