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罪刑法定还是法律类推

罪刑法定还是法律类推


周  密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但是,在执行中遇有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时,究竟应当采用“罪刑法定主义”,不予论罪呢?还是采取“法律类推”原则,依法类推处理。这在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事关原则,不能不从理论观点上和立法精神上讨论清楚。
  (一)
  “罪刑法定主义”,也叫“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它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首先提出来的,最早见之于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一八一○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则把它具体规定为:“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之刑罚处之”。
  这项原则的确立,目的在反对封建裁判的武断和专横,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进步作用。但是,在资产阶级夺得政权以后,它就成为资产阶级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一个“民主”招牌和“法制”幌子。
  旧中国伪《中华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在一九二八年“修改理由”中又说:“本条为刑法之根本主义,不许比附援引,即学者所谓罪刑法定主义。凡行为受法律科处者为罪,否则,不为罪是也”。但是实际上国民党伪政府不仅没有按照它的规定去做,反而大搞法外制裁,滥施刑罚。他们在伪刑法最初公布的一九二八年就颁布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宣布共产党员的“宣传行为应以反革命治罪条例办理”,但仍佯称其镇压革命“依法”。到一九三九年,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又制定了所谓“溶共、防共、限共、反共”的总方针,秘密发布了《限制异党活动办法》、《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和《沦陷区防范共产党活动办法》,就没有通过什么立法手续,即付诸实行了。随后,他们又颁行了《修正危害国民紧急治罪法》、《非常时期维持治安紧急办法》、《国家总动员法》、《妨害国家总动员惩治暂行条例》、《惩治盗匪条例》、《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勘平共匪叛乱总动员令》、《动员勘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以及《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等多如牛毛的反动法令。这些仍旧不能满足其镇压革命,打击人民的需要。于是蒋介石就索性亲自训示其特务、打手,对共产党员“宁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疯狂地对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把他们刑法中标榜的“罪刑法定主义”抛到九霄云外。这固然是其反动统治的本性所决定的,但也说明反动统治阶级所认为的“罪和刑”,是无法事先规定得完全无遗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