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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个博士做爱妻

  据此原理我们可以寻求到解析“女博士难嫁”的方法论。本能地排斥女博士,甚至把女博士归入男人、女人之外的“第三类人”,表象上是似乎把女博士看作为一种“人”(只是在性别上作了嘲讽处理),但本质上是抹杀了女博士“人”的属性,显然这是欠缺“主体理念”的极端表现,而这个结论的有无不以被批评者是否承认为转移,此其一;其二,本能地排斥女博士,表象上似乎可以认定女博士还有与他人结缘的机会,这种男人形式上是“把伤心留给自己”,“把快乐带给别人”,好像做了一项“公益事业”,但本质上是对女博士权利的一种变相剥夺,是极端的欠缺“权利理念”的典型表现,因为某一个观念一旦形成了“规模效应”,聚集成“大众理念”,那么,无疑要耗费大量机会成本,造成相对应领域的利益失衡。于是,当“本能地排斥女博士”的负极观念一旦蔓延,女博士的结缘机会将在无形中减少,土生阿耿认为这其实是在蚕食女博士的择偶权利;此时,有人或许会拿出“自由理念”来挡箭,但这恰恰又给了我对此加以指责的机会。因为民法理念中的“自由理念”要求人们具备成熟的自由理念,易言之,成熟的自由理念必须是建立在对他人人格的承认(主体理念)、权利的尊重(权利理念)基础之上的,以否认他人人格、消磨他人权利为代价而换来的自由,是对自由理念的滥用,本质上是不自由,此其三;其四,本能地排斥女博士,还透视出排斥者欠缺起码的“平等理念”。“平等理念”在性别上的反映就是男女平等,传统社会中的“男权主义”或者“大男子主义”其实就是在制造“男女不平等”的异性交际之变态格局,凭什么女性就不能有高学历?凭什么?凭什么?凭什么?!古时,大量的才女被淹没,只能留在炕头做生殖工具,今天,如果仍然留恋这种婚姻生活模式,那就是彻头彻尾的倒行逆施!其五,本能地排斥女博士,甚至在“激情过后说分手”,也是欠缺“契约理念”和“诚信理念”的人格暴露。恋爱是社会契约的一种,一方发出“以青春赌明天”的要约,对方作出“以真情换此生”的承诺,一个恋爱合同就成立生效,“契约必须遵守”是“契约理念”的应有之义,以“女友是博士”为借口任意撕毁恋爱契约,显然是既缺少了“契约理念”的这根筋,又缺少了“诚信理念”的那道弦!最后,本能地排斥女博士,与“程序理念”也是背道而驰。女博士与其他女子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学历高,但学历高是否意味着不适合做“爱妻”?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彼此的了解来作出判断,这是理性恋爱的必经程序。然而匆匆忙忙跨过这道坎儿,“迈过锅头上炕头”,不假思索地本能排斥女博士,何谈美仑美奂的“程序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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