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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 英国故事

  
  四 重新解释英国宪法:通向真正的宪法性审查
  英国可能是世界上仅有的没有成文宪法的宪政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呼声在学术界一直此起彼伏。但巨大的宪法变迁往往需要一个巨大的事件作为契机,而“光荣革命”至今英国一直没有出现这样的事件。近来的一系列宪法改革,包括《人权法》、几个地方自治法以及最近的宪法改革法案,也显示他们不打算触动议会主权这一宪政基石。制定成文宪法的设想在可预计的将来看来不会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宪政制度只是历史经验的总结,这就为重新解释宪法——从它涉及的主题到包含的内容——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伴随着一系列的宪法变迁,英国的学术界在不断地重新解释宪法,这种趋势进入1990年代后尤其明显。下面讨论重新解释宪法的运动,以及它对英国建立违宪审查的影响。为了叙述方便起见,首先介绍学术界对议会主权理论的反思,然后介绍英国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审查内外表现的新姿态,最后以围绕“排除司法审查条款”的两次斗争为例,预测英国违宪审查一个可能的前景。
  英国宪法的重新解释很大程度上是对议会主权理论的反思和探讨。早在1937年,澳大利亚学者拉特姆提出,议会主权不是法律的终极渊源。议会的权力必须来自一个更基本的规则,包括如何看待议会立法的效力、如何识别议会意图;这些规则在逻辑上先于议会立法。[65] 这一观点在哈特的“认知规则”理论中得到更清晰地表达。[66] 它阐明议会主权不是无条件的,而依赖于包括法官和政府官员在内的共同体的承认。之后,韦德进一步指出,“认知规则”本身是一个政治事实;当事态的发展要求法官们改变认知规则,法官们可以改变它。[67]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戴雪关于“英国宪法是普通法长期发展的产物”的观点[68],被人们重新解读。一些普通法原则的倡导者认为,普通法才是宪法的“终极基础”[69];“议会主权本身是普通法创造的,它的具体内容和界限也应当由法官来决定…… 说议会是主权者,是因为法官们承认它在法律和政治上的至高地位”[70];“是法官们创造了议会主权这个原则,他们同样有权修改他们创造的原则”[71]。 这些带有普通法至上主义色彩的观点,还远没有成为普遍共识。但是,这些言论表明,议会主权不再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不容触犯的戒律。今天的质疑预示着它可能有一天被修正。
  对议会主权理论的质疑首先来自学术界。艾伦教授是议会主权理论一个激烈的批评者。他主张,法院有权拒绝适用那些违背民主和法治的议会立法;有些源于普通法上的权利已经成为基本权利,足以抵制议会立法的侵夺。[72] 来自苏格兰的麦考密克教授试图从根本上否定议会主权。他提出,在欧盟法背景下,英国的国家主权已经不可回复地让度给欧盟这一超国家的组织。他甚至走得更远,试图从根本上颠覆主权的概念。[73]
 
  相对于学术界的激越声音,司法实践要平和得多。迄今为止,英国法院还从未在判决中公开质疑议会主权。但是,几个近来的司法判决也透露了一些新的气息,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性法律”概念的确立。在维特姆案件中,高等法院宣布枢密大臣1996年根据议会立法制定的《法院收费规则》第3条无效。虽然议会法律授权枢密大臣“自由决定”,朗斯法官认为,该收费规则没有考虑诉讼费的减免,将导致一部分公民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而无法提起诉讼,该规则从而侵犯了公民上法院打官司的“宪法权利”。[74] 朗斯法官引用了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大量判例努力证明,上法院打官司是普通法所确认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的说法没有任何成文宪法甚至制定法的依据,普通法实际上也很少讲宪法权利,但朗斯敏锐地抓住了这个正在英国迅速普及的概念。在他之后,特别是在《人权法》的影响下,不断有权利被法院宣布为宪法权利。朗斯法官认为,普通法上的宪法权利只能通过议会立法专门的、明白的条款加以限制,而不能根据笼统的议会立法就予以剥夺。维特姆案件的意义在于,法院不是依靠议会立法,而是凭借法律界集体观念的支持,在普通法的旧瓶中酿制出宪法权利的新武器。虽然法院在该案中仍然承认议会权力的至上性,但宪法权利意识的觉醒显然对议会权力构成潜在的巨大限制。在另一个案件中,朗斯法官提出了“宪法性法律”的概念。他说,像《大宪章》、《权利法案》、《欧洲共同体法》和《人权法》等等宪法性法律,不能简单地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通过笼统的立法予以撤销或者修改,而必须用专门条款不容置疑地表达出议会撤销或者修改的意图,法院才会服从。[75] 这两个案例不是最权威的渊源,但在法律界激起广泛的反响。
  依照前述观点,只要议会明白无疑地表明它的意图,法官们仍然愿意遵从。但是,法官们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变化的征兆首先出现在几个英联邦国家。在新西兰,法官在多次在司法判决中质疑议会是否有权限制那些已经根深蒂固的权利。[76] 在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宣布,1942年《广播法》中的一个1991年加入的条款完全无效,因为这个条款严重侵犯了宪法所默许的公民讨论政治事务和批评联邦政府的自由。[77] 如果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由于与英国宪政制度差距太大而不能移植,这些英联邦国家的宪政制度与英国接近,它们的实践给英国的法官们一个更直接的鼓舞。受其影响,英国一些资深法官开始在法庭以外的场合暗示,必要时,法官们有可能大胆地挑战议会主权。沃尔夫法官在1994年的一个讲座中声称:“议会主权不是没有限制的,识别和捍卫这些限制正是法官们不可放弃的职责”;“如果有一天议会做出不可思议的事情(取销司法审查),法官们也将做出前所未有的举动(拒绝议会法律)。”[78] 郎斯法官认为,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属于议会,而属于不成文宪法:它包含若干基本原则,例如民主和言论自由;为了捍卫这些原则,在必要的时候,法院将不惜宣布议会法律无效。[79] 在同一年,塞德利法官也发表文章,论证双重主权的观点。他认为,这个国家有两个主权:政治主权属于议会,它有权制定法律;法律主权属于法院,它有权解释和适用法律;两者应当相互尊重。[80] 这些对宪法的重新解释,超越了传统主权理论,并为今后可能出现的违宪审查铺路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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