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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驰名商业标志,保护哪一个?——“阿里巴巴”案引发的新问题及解决思路

  WIPO在关于域名程序的最后报告,即“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知识产权问题(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中首次提出了这一‘排权’机制。最终报告将该机制定性为行政保护手段,由行政程序性的专家小组(administrative panels of experts)具体执行。排他保护机制的作用在于:
  (1) 通过专家组认定的驰名商业标志,可以排除任何第三人在通用顶级域下注册任何相同或相近似的域名,而不论该商业标志所有人所的产业是否与第三人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其中,作为认定驰名商业标志依据的WIPO商标、外观设计与地理标记法律委员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约草案”中六项参考指标(第10章)并没有将未注册商业标志排除在外。
  (2) 排权裁决将为驰名商业标志所有人提供一定的证据效力。除非第三人对该商业标志已经享有一定的合法利益(a legitimate interest),获得排权裁决的人可以据以在行政调处程序(administrative dispute-resolution procedure)中对抗相对方注册域名的主张。
  最终报告关于排他机制的方案无疑为驰名商业标志的国际保护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并且ICANN已经授权WIPO为未来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最高管理者,而WIPO已指出该制度应由ICANN在其制定的政策中加以具体实施(It would be necessary for a policy to be adopted by ICANN)。所以,该方案在互联网上付诸实施也将为时不晚了。
  (三)技术方法
  域名系统是网络科技人员为解决数字方式IP地址给用户造成的不便而设计的翻译程序,是网络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域名的绝对性、唯一性曾经是域名系统的最大优势,这种唯一性在需要法律来保护,而是由网络设备及域名系统(DNS)来决定。这使得在整个网络空间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域名成为不可能。然而因此也导致了域名注册与已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这个由于技术产生的问题,同样也应该能用技术的方法来避免或化解。
  目前在我国中文域名领域大力推广的新兴网络访问标准——“网络实名制”
  便是从技术角度解决域名纠纷的新方法。现有的访问方式是在地址框中输入带有.www、.com、.net等前后缀的长串英文域名,而网络实名制下,用户只需输入自己熟悉的中文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志,便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所有相关的网址,从而使得原本产生混淆的域名可以相容。在阿里巴巴案中,如果北京正普与阿里巴巴(中国)对“阿里巴巴”网站名称能够达成妥协,那他们在网络实名体系中完全可以并存于“阿里巴巴”实名之下。此外,网上地址录(Directory)、文件列表服务(Listing Serivecs)等技术方法都能向用户提供某个企业确切的网址,从而避免了仅仅根据域名寻找某企业网站可能带来的差错和混淆。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各种网上法律问题纷纷出现,但是技术的进步又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案,进而逐渐消灭原有的法律困境,这单靠法学家的苦思冥想显然是无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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