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用意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域名预留措施是否能达到保护驰名商业标志的目的呢?实际情况是,在CNNIC“代替”注册的32件驰名商标中,始终有好几家权利人没有申请注册域名,CNNIC为它们“预留”的域名也没有被删除。并且,“域名预留”本身即是对“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的否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必然会侵犯域名在先申请人的利益,如果该申请人抓住“预留”的非法性欲“讨个说法”,CNNIC显然是招架不住的。前不久一审刚结束的“阿里巴巴”域名纠纷案集中暴露了这个问题。此案涉及的当事人如下:
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www.2688.com英文域名,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北京正普于第一时间以在线方式向CNNIC提出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但因CNNIC已把该域名预留给了阿里巴巴(中国)未能申请成功。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级中文域名注册系统,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由于同样的原因,北京正普仍未注册成功。北京正普就此预留对CNNIC提出异议,因未获满意答复,遂以违约和侵权为由起诉CNNIC,并将阿里巴巴(中国)列为共同被告。
被告:CNNIC在2000年1月推出“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在11月全面升级时,采取“保护性预留”措施,将一批驰名商标和品牌事先注册了域名。根据CNNIC第五次互联网排名,阿里巴巴(中国)名列前茅,因此CNNIC将中文域名“阿里巴巴”预留给了阿里巴巴(中国)。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拥有www.alibaba.com英文域名,该网站自1998年创立至今,已成为遍及全球20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52万商人会员的全球著名电子商务网站,该公司在欧盟、北美、南美、亚洲、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投入巨资推广“阿里巴巴”品牌,并已在中国以外许多国家获得“阿里巴巴”注册商标。 “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归属纠纷案不仅是中国第一例涉及中文域名的诉讼,而且也是CNNIC第一次走上被告席。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仍旧归阿里巴巴(中国)所有。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给原告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却又否认该原则,作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在依法判案和维持现状之间,法院选择了后者。如果说被告CNNIC违反《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预留域名在先,那么一审法院对该行政规章前后矛盾的态度,则是违“法”在后了。这也是原告北京正普坚持上诉的原因所在。
一审法院将域名判归阿里巴巴(中国)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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