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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市场准入游戏规则历史蚋变与远景前瞻

   民企市场准入诈暖还寒
   但在法律夹缝中生存的民营企业,花费了不到20年的时间里,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大跃进式飞升。2000年《中国统计摘要》显示:1999年我国民营工业企业97543个,占全国工业企业单位数的62.98%,产品销售收入32548.9亿元,占全国工业利润总额56.09%。从业职工平均人数2360.5人,占全部工业职工平均人数的40.08%。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1999年修宪,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体制外放进了体制内,不再是异己,而是自家人。随后政策开始发力,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早就规定:“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提出,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加快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外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服务业。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重申:“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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