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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市场准入游戏规则历史蚋变与远景前瞻

  英国
  英国放松管制的显著特点是实行民营化。英国在20世纪40-50年代进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在20世纪80年代前,国有企业在自然垄断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国企经常被政府作为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投资巨大,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导致对这些行业投资不足,供求缺口较大。同时,由于英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基本上是分散经营的,无法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经济效率低下。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电信行业改革为契机,英国先后对煤气、自来水、电力、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了民营化改革。为使这一改革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 1984年颁布了《电信法》,1986年颁布了《煤气法》,1989年颁布了《自来水法》和《电力法》,旨在打破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局面,允许上述行业实行民营化。在管制体制改革方面,成立了综合管制机构——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办公室以及行业性的管制机构,如电信管制办公室、煤气管制办公室等新的独立管制机构。迄今为止,英国已进行了两次大的管制体制改革,逐步将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权力转移到新的管制机构。在民营化和管制体制改革的同时,英国在引人竞争机制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如在电力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输变电实行全国电网公司独家经营的前提下,在发电、供电市场引入竞争,从而形成多家发电公司、配电公司与一家输电公司同时并存的局面,从而促进了英国电力行业效率的提高。但从全国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1989年废除了联邦政府对通讯业务的垄断,1990年11月在航空业允许各公司业务交叉,1991年4月联邦银行实现私有化,1995年冬月澳大利亚国会批准电力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竞争性的改革。在这些改革中,澳大利亚政府一方面通过向非国有经济开放原来的垄断性行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实行股份化改造,以促进竞争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这些行业内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展开竞争,促进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我国对市场准入的管制与国际各国的一般情况有很大不同:(1)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管制表现为行政垄断。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是在非市场经济或不完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形成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表现为一种人为垄断或行政性垄断。而西方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进行的,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2)我国市场准入限制存在“对象歧视”或对象管制问题。即把市场主体按照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几类,对国有之外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存在市场准入歧视问题。因此,我国的市场准入管制改革,不仅要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而且要打破自然垄断行业的高度行政垄断局面,只有双管齐下,两手并行,才能较为有效地放宽中国的市场准入管制,活跃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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