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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市场准入游戏规则历史蚋变与远景前瞻

民企市场准入游戏规则历史蚋变与远景前瞻


李寿双


【关键词】民营企业 民营经济 市场准入 行业准入 36条 非公有制
【全文】
  历经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轻视的重要力量,然而,就行业分布看,民营经济仍然未能成为中国经济的主流。据《商界》杂志的最新调查表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仍然集中在制造业,而其他行业的数量比例相对较低,商业、房地产业为4%,农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商务投资为1%。而与此同时,处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中的“老大”地位依然牢不可破,它们占据了排行榜的前三位,分别是: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石化。这表明,民营企业在行业上边缘化的倾向是很明显的。实际上,在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背后,始终都有一支无形的手操控着它们的走向,决定着它们的活动范围,那就是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准入规则:牵引民营的无形之手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有关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制度决定着民企可以进入的市场领域,划定了民企的财富范围。该制度并非一个单一的立法,相反,它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规则之网。大到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小到部委规章、地方规章等等一应俱全,形式多样。而这些还不过是显性的市场准入制度,除此之外,我们不应当忽视制约民企市场准入的隐性规则。这主要是各行业主管机关实施的审批制或许可证制度等。这些规则相互勾连,构成了牵引民营资本流向的无形之手,网住了民企的财富梦想。
   准入规则卡住了民企的脖子
  在1978年以前的相当长时间内,民营经济是公有制的反动和对立,“割资本主义尾巴”曾经作为一条基本政策长期存在,除保留一些人民群众生活必须的个体经济形式外,民营经济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被严加限制甚至禁止。只有在穷乡僻壤,还存活着为数不多的从事初级服务和日用品供应的个体户。那个时候可以说民企的市场准入几乎为零。
  1988年中国第一次修宪时才承认非公经济是公有经济的“补充”。1993年《宪法》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修宪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修宪,“非公有制”第一次正式入宪,并且宪法第一次正面表示对非公有制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第十一条第二款)。《宪法》虽然叙事宏伟,对民企市场准入未予置评,但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定了调子,直接影响着其他法律、法规对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宽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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