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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3).诉讼承担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诉讼承担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说到底是由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所谓承担诉讼,就是代替死亡的当事人成为诉讼主体,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上所述,承担诉讼是以继承关系存在为基础的,原告死亡,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既继承了原告现存的合法民事权益,也继承了因诉讼可能取得的利益。继承人接受继承后,实际上成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实体法上的民事主体。在参加诉讼后,自然就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原告的诉讼承担人可以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因此可以说,承担诉讼就是诉讼承担人代替死亡的当事人成为诉讼主体,自然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原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效力
  诉讼承担人参加诉讼后,原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对其有约束力,比如原当事人的起诉,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承认和反驳诉讼请求,双方和解等诉讼行为,对于诉讼承担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原当事人所为的委托代理的诉讼行为对诉讼承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即原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继续作为诉讼承担人的代理人代理诉讼,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原当事人委托代理的诉讼行为对诉讼承担人不具有约束力,委托代理权因代理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原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继续代理诉讼承担人进行诉讼。
  (5).诉讼承担人实体权利的享有
  在诉讼承担人参加诉讼后,案件审理终结,判决原告的诉讼承担人胜诉的,如果其没有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其享有的权利以原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
  (6).关于法律文书中如何列当事人
  在诉讼承担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如何列当事人,也是一个具体的实务问题。目前尚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诉讼承担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原当事人仍应列上,但要注明诉讼中死亡,诉讼承担人列于原当事人之下。诉讼承担人虽然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毕竟不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当事人,同案件开始时的原告、被告还有所不同,因而,诉讼承担人在法律文书中应写明为诉讼承担人,不宜直接列为原告或被告,这样一目了然,使诉讼承担人同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清楚、明白。
   当然,这只是笔者对设立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一些初步设想,还很不成熟,有待于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笔者认为,在当前“强化司法为民,简化诉讼程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当着重关注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使之成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讼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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