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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现象”的法学分析

  剥夺和压迫不必然产生抵抗,但是意志力和社会期待的主观因素出现,导致对剥夺和压迫等非公正结构的反抗。“钉子户”意识到自身利益的分配正义,于是产生抵抗。传统社会一旦普遍出现意志对分配正义和行动正义的理解,就会出现形形色色的利益诉争和法律维权活动。如果一个社会的管控制度被集体意识到不公正,这就会出现社会秩序关系的剧烈波动,考验对社会政策调整和关于社会正义方案的说服能力。
  对于中国社会,最可能因意志觉醒发生社会冲突的领域,有三个方面:1,国家物权主义;2、社会保障;3、公民自由的干涉机制。前两者涉及社会分配正义,后者涉及反照的意志主体行动正义。“钉子户”出现在可能发生社会冲突的第一个方面。
  四、 代价机制转换
  国家物权主义并不符合中国物权文化传统,国家权力装置非公器化缺乏传统伦理资源支持,它们之间联合互动的行动模态,也不符合亚细安意志主体对社会分配正义和行动正义的理解。此二因素导致的社会交换环境变化,所形成的对权利弱势的单方要价,是“钉子户”和其他类型抵抗者产生的社会机制原因。
  “钉子户”样式的个别抵抗,产生个别性的社会冲突,“钉子户”规模扩张,将形成大的社会秩序动荡。意志力和社会期待的主观因素的社会增量,决定了“钉子户”和社会冲突的规模。国家的物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公民自由的干涉制度,是意志力反作用的范域,是“钉子户”和社会冲突产生的社会诱因。因此,国家物权主义向私人物权主义高效率转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公民自由的制度赋予,将个别性的抵抗谈判,转化为社会整体性谈判的规范性代价合意机制,是社会机制和平改造的重要与紧迫事务。
  社会期待的增量是1980年代以来 “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无法消除的因素,因此,社会交易的谈判机制改造,成为保持社会秩序安定的可变范域。消除国家物权主义和国家权力装置对社会交易的谈判机制的反社会意志构造,是减少“钉子户”这类引发社会秩序动荡因素的不二法门。同时,社会合意的说服机制构建,可树立规范交易正当性,促使社会意志认可分配正义和行动正义的方案,降低社会意志抵抗活动的烈度。通过司法裁决机制的完善,可控制和解决“权利感受”引发的局部法律冲突,促进共享公平交易机会社会的建设。
  当“钉子户”成为合法谈判交易人的整体社会出现,“钉子户”语境消失,就是中国大陆社会法治建构和安定整合成功的标志。当然,在社会成功转型前担当或并购“钉子户”这种社会角色,充分博弈,或将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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