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少年犯

  曾有人建议说,拘留的时间太长了,在许多情况下,较短的时间也能取得同样的效果。现在有一些短期教养院,在通常情况下,九个月以后就可获释。另一方面如果儿童对规定的训练不愿接受的话,可以把他送到一个普通的教养院去。
  这种制度由于纵容儿童,给予他们大大超过习惯标准的物质享受而受到了批评。有时可以听到一个少年被告宣称,他犯法是为了想进教养院,而且那里的某些条件,比起公学还讨人喜欢些。但是,应当记住,正如瓦特森所指出的,出身豪华家庭的公学儿童需要锻炼,而出身贫民窟的教养院儿童却需要学习有礼节的生活。此外,尤其不能忘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失去自由本身,就是个沉重的惩罚。也许这种制度最严重的缺陷,是为了要在外部世界里能找到他们的位置,使得它的产品太标准化了。他们在教养院里接受的训练,教导他们要遵守一个自制机构的规则和规程,而不是要矫正他们没有自立能力。有些地方,这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地方,可以用释放后的监督和安置来加以补救。
  然而,这样的证据都有力地表明了,那些从教养院释放出来的人,大约有三分之二没有再次麻烦法院。
  长期离家的第三种形式,或许在我们刑事制度中最受欢迎的制度,是博斯特感化院训练。这名称出于博斯特村。1902年在那里的劳辙斯特监狱改变成一所专管男孩的机构。不过在1908年以前,博斯特感化院训练由于当时一直没有重大改变,并没有在刑事制度中独树一帜。这里的变化许多是由于阿列山大•帕特森的影响,他把博斯特感化院训练的任务看成不是要把“罪犯敲打或捏造成形,而是要激发某种能够正确地调整行为的内在力量,给予好人以优先权以及使他想要端正其生活的机会,以便他自己而不是别人把他从废物中挽救出来”。(阿列山大•帕特森:《青少年犯感化院原理》,1932年)。作为这种态度的一个成果,1930年一位博斯特监狱管理委员领导一个从多米西克斯到诺丁汉的小组在劳汉姆设营,建立了他们自已的机构。此后,其他公开的新建区就相继兴建起来了。
  博斯特感化院训练,是为年轻的成年人设立的而不是为儿童准备的。只有年在十五岁到二十一岁的那些人,才被委托给博斯特感化院管理。其次,只有犯了应受监禁惩罚的罪犯才被送去,在一定时间里接受这样的训练。然而,委托给感化院和委托给教养院的重要区别,仅仅是巡回法庭和每季开审的地方法庭,才可以分别宣布这样一个判决;如果一个享有即时裁判权的法庭认为对一个罪犯应由后者审判是恰当的话,它必须把他提交每季开庭的地方法庭,以便就接受博斯特训练的建议作出判决。在把他送进感化院以前,必须使法庭相信,考虑到他的身分、以往的所作所为和犯罪的情况,应当把他拘留起来受不少于六个月的训练才行。法院也必须得到一份监狱管理委员关于他的身体和精神条件以及适合感化院训练的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