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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

  少年犯教养院是在十九世纪为无家的、赤贫的和违法的儿童建立的早期教养工业学校的派生机构。作为玛丽•卡彭特倡导性工作的最大成果,立法规定准许法庭将儿童委托给这些机关,而国家则开始向它们支持资金。最后,1908年儿童法才把这些教养院置于内政部的一个专门部门的监督之下。现有各种少年犯教养院一百多个,由民办组织或地方当局按照儿童的不同年龄、性别和宗教信仰分别管理,供应伙食,因而有时被他们称做内政部学校。资金负担几乎完全落在地方当局和国家身上,虽然儿童父母能够提供,但不可不合理地叫他们捐献。因而地方当局和国家要支付每个儿童在这种学校里维持生活的一切费用。由于这种学校须经内政大臣批准和审查这个事实,内政大臣有权给学校管理人员颁发指示,所以国家实际控制着制定管理学校构成以及活动的规则。
  少年犯教养院的目的,是在缓刑之类的处理已经失效,或未必生效,或者在家庭背景情况令人不满的地方提供训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送交青少年犯教养院去的儿童或青年人,可分成不同的种类。有的是由于犯了若为成年人则应受监禁惩罚而判定有罪者;就儿童或青年人而言,有的是由于无法管制或者不能好好上学而需要照管和监护者;有的是根据安置人的要求已经委托给地方当局,而他后来表明留在家里或者安置他所在的机关里仍旧难以管制者。然而,除例外情形,不得将十岁以下的儿童送入少年犯教养院。
  在这种处理方式中,着重点在于训练儿童过正常的社会生活。教养院是训练和教育儿童的公开机构,不是禁闭他们的监狱。尽管逃跑的问题经常发生,而且常常件之以在附近的地方进行偷窃,地方当局还是愿意保留一种活动公开的机构。对于持续逃跑者,可以在院内建立封锁区。实行的教育同普通学校的大致一样,在男孩教养院里则有很多机会得到技术训练。既然只有教养院的管理人员才能判断一个儿童的训练,是否已经使他适合于重返社会,因此,对于决定每一个人必须在院里呆多长时间的权利,从法院转到教养院管理人员的合乎逻辑的步骤就发生了。没有固定的刑期,尽管未经内政大臣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前六个月内获释,但每一个人当主管人员认为他已经有了足够的训练,可以批准同意他返回外部世界时,就可被释放了。不过这种不确定的审判,却同下述传统观念背道而驰:只有法院才能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而法院在审判罪犯时必须确定失去自由的时间。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和防止教养院当局滥用职权,法律规定了在这种教养院里最长的拘留期限。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外,在大多数案件中,时间最长的是三年。事实上多数人总是较早的被释放。儿童在前六个月以后的任何时间,都有可能获释,但教养院管理人员对他保留释放后两年时间的监督,而且如果他们认为合适的话,还可以行使有用的召他返院的制裁。在监督期满以后,管理人员应他的请求,还可给予进一步的帮助,这样就规定了关于释放出院后进一步安置的措施。监督是根据案件情况,由青少年犯教养院全体工作人员、专门福利官员或缓刑官来实行的。要是这个儿童无家可归的话,管理人员就要给他安排进一个招待所或者必须给他找到个住处。如果他超过了上学的年龄,管理人员还要设法给他介绍职业。
  青少年犯教养院制度受到了不同的批评。我们已经看到,儿童们可以有各种理由而被拘留在教养院里。需要照管和保护的儿童可能发现自己同违法者在一起,而把后者送进一个训练而不是惩罚的地方似乎开明进步,而把前者送到象实际罪犯一样的地方究竟是否公道,却产生怀疑。除此以外还有个妥善处理送交教养院的不同类型儿童的问题,如落后,不守秩序,坚持逃学,等等。他们的多样性,使得提出合乎他们各种不同需要的教育发生困难。在有些地方,现在正在建立分门别类的教养院以区别不同类型的儿童,并按不同的情况确定什么教养院合适的方式来补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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