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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

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


刘剑文 刘桓 徐孟洲 施正文


【摘要】税法是财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税法更是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功能乏力,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实行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失衡。如何解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为富不税”问题,解决企业所得税存在的内外资企业“国民待遇”问题,如何认识和实现税负公平和税收的合理性问题?敬请关注本期高峰对话!
【全文】
  施正文:在这个初春美好的夜晚,很高兴能与各位老师和同学一起迎来第二十期高峰对话。今天我们的主题是“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大家知道,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差距扩大、贫富悬殊等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5。税法是财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税法更是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并存,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外资企业的二倍,严重背离了国民待遇原则;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乏力,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纳税人。如何解决在企业所得税待遇上存在的“国民待遇”问题,解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为富不税”问题,为实现社会公平、保护公民财产权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成为我国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所得税法修改和急待推进的所得税制改革的焦点问题。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三位嘉宾对这个问题进行对话,他们是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现挂职任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桓教授。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三位教授的到来,首先有请刘剑文教授阐述他的观点。
  
  刘剑文: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很荣幸能参加这次高峰对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迄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施正文教授刚才已经介绍了。我主要说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就是为什么国家可以征收所得税。二是怎样看待所得税征税公平问题。
  首先,关于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税法乃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之法,税法也被称为是“侵权法”,因为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否定,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剥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只不过与其他的侵权所不同的是,这种对纳税人财产的侵犯是由国家授权的,是国家法律所认可的。
  但国家为什么要收税,为什么能够收税呢?这就涉及到国家课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关于税收的征收依据,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17世纪,其代表性学者是法国的博丹和德国的克洛克。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通过征税来获得实现其职能的费用。2. 交换说,也称利益说,发端于18世纪,主要代表有卢梭﹑亚当•斯密,是在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基础上发展的。该学说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获利,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个人给国家税款,国家给个人以保护。3. 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黑格尔为其代表之一。该学说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4.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而税收正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发挥税法的调节功能,对市场进行干预,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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