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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与宪政——兼评当前的宪政建设论

  另外,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党本身作为人民主权机构,一旦从人民中独立出来,必然形成自身利益和运行方式。由于效率问题的客观存在,人民——无论是作为集体的人民还是个体的人民根本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约。特别是在党成为的执政工具的模式下,人民的权利必须通过党来实现,而传统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的形成和更替并不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具有统一意志的组织,其人员组成乃是各阶层中的“先进分子”,但是,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先进分子”并没有人民在意识形态上的认可。根据《党章》规定,党员的选择主要是由党组织进行的,是由党的组织意志决定的。党章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因此,尽管党通过各种政治运作方式[27]在努力将党的以至与人民意志进行调和,但仍然不得不说,党的意志决定着党的组成。因此,人民民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作为人民民主的工具这样一个合理性解说在这里断裂了。人民的意志与党的意志面临着显而易见的异向性。尤其是在执政的过程中,由于一方面党需要组织具体的人承担“管理”工作,因此必须进行利益分配,另一方面,党在实际上掌握了大量的行政、经济、人力等资源,党的组织不可避免地利益化,并且使党的意志也逐步利益化,最终导致所谓“先进分子”利益化,使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二元化。并且在二元化的过程中,使党逐步丧失合理性。二是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政治冲突,按照革命合理论的政治体制无法加以程序性的解决。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源是按照市场分配的,具有先天的不足和缺陷,利益必须通过政治体制进行协商,而基于利益一致性的国家体制无法应对这样的政治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宪政不一定是西方式的有限政府和契约论下的宪政,也完全可以是人民民主专政下的真正的“宪政”。另一方面,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宪政,都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就是宪政的实质——人民意志决定。只要通过有效的组织形式,将人民意志决定——甚至可能是相对的、不完善的人民意志决定体现在国家公权的形成、运作过程中去,那么,宪政就是相对真实的宪政。因为,必须指出的是,宪政和任何一种事物一样,它所能实现的目标都是很有限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宪政所能做到的,不过是保持国家的稳定——因而需要人民对政府合理性在意识形态上的接纳,保证国家命运相对真实地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需要人民将自己信任的人选举进入公权机关并真正掌握权力。从这一点上讲,实现宪政的唯一途径仍然是代议制的选举。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人民对选举的认同仍然与自我价值判断和自我认同存在着高度的同一性,满足人民对于在国家公权中实现自己意志的方式仍然是选举。
  党在通过革命获得合理性以及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性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代行人民主权的局限性和危险性。局限性是指,代行人民主权的过程中,将人民利益异化为党的利益。危险性在于,由于利益的异化,使党丧失执政合理性,并进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宪法成为具文。可以说,“三个代表”的党建思想对于上述危险和局限已经有了深刻认识,并打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鲜艳旗帜。但是,应该指出,如果不能从组织形式上解决“代表”与否的问题,共产党仍然无法摆脱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二元化的悖论。从实践中看,无论是基层农村政权还是大中型城市政权,在一致性的前提下,政权组织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对立性也已经暴露无遗。而实现利益共同化的转变,必须使人民能行使选举党员权利,使民主不是停留在革命成果的合理性上,而是要成为一种动态的过程。人民只有真正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够逐步使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相对地统一起来,也才能使党真正成为一种人民执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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