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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与宪政——兼评当前的宪政建设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简而言之,中国的治理是在“革命”合理性基础上的,而非契约论基础上的治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人民的政府”,与所谓有限政府论并不符合。人民政府是非政治性的政府,而是社会管理性质的政府。对于这一点,经典作家也有明确的表述。恩格斯在给倍倍尔的信中说:“无产阶级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20]因此,政治性权利在这样的宪法里并不重要。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制度作为一个“人民政府”执政的必须工具,与有限政府论下的政党轮替制度格格不入。
  从以上意义上讲,中国目前实行的人民民主制度与西方宪政制度下的代议制民主制度虽然有相似的形式,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内容。有学者就认为:“我们看到了宪法变成一种摆设,变成了一种没用的东西”,[21]事实上,宪法的用处在于确认革命而取得的统治的合法性以及统治的体制和具体方式。因此,中国的宪法根本不具备学界所谓的契约论、有限政府论和人民主权论式宪政的前提。只有承认这个政治现实,我们才能够谈论所谓宪政改革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的领导。胡锦涛在谈到民主政治时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2]这是建立在前述革命论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基础之上的民主理论。作为一个客观事实,基于革命民主论的意识形态延续和资源分配所获得的合理性,这一政治制度安排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在发现这一合理性以及理论的辩护能力的同时,也必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实质缺陷。
  基于革命合理性学说的必然逻辑结果是:政治统治由于失去政治性质而仅具有管理性质和事务性质[23]。而按照哈耶克的批判,社会主义“社会为之组织起来的社会目标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辞地表达成公共利益、全体福利或全体利益。”[24]而忽视了利益背后的复杂性和政治性。费希特、拉萨尔等人认为,“国家既不是由个人建立或组成的,也不是一个个人的总和,它的目的不是为任何个人的利益服务,它是一个人民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民是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25]而事实上,人民的利益不仅仅是集体的,而且也是个体的。在实行宪法治理的过程中,不考虑个体的具体利益就不可能真正保证集体利益[26]。当然,由于中国目前实行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因此,中国社会不再具有哈耶克批判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充分尊重个人利益、主要是财产利益刚刚写入宪法修正案,不能不说我们的宪法仍然存在集体大于个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仍然在法理上客观存在。这在本质上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性的存在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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