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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与宪政——兼评当前的宪政建设论

  其次,有限政府论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相符合。所谓有限政府,指的是在契约论的基础上,人民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公权机关,因此,政府得以运作。其理论基础乃是政府和人民二者的客观对立。而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主权机构 [11],简单说,就是人民自己。而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因此,事实上,按照中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涵义是制定国家意志和执行国家意志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制定国家意志的立法权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权是一致的。”[12]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就是人民,何来“有限”?人民当然可以完全支配自己的命运。当然,在实际制度设计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并非是一回事,不过,在这里,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只是宪政意义上的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政府(国务院)权力受制于人民代表大会,只是,这个“政府”和代议制下的以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为实质内容的政府并不相同。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这种制度是“全体人民自主,因此,可以称其为直接民主和完全民主。它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和扬弃物而出现的。”[13](直接民主则否,应该是“真正的”民主)按照这一理论建立的国家机器与西方的国家公权机构完全不同。因此,中国之治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之集体意志的机构的前提下进行的人民自治,事实上就是巴黎公社模式。再次,代议制的西方民主是以政党轮替制为基础的。政府的合理性和人民权利的行使都是通过多党轮换的方式实现的。而按照列宁的理论,“专政是由组织在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是由布尔什维克共产党领导的。”[14]当然,党的轮换是否是实现民主之必须,仍然是个有待实践检验的问题。如果说政党的统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整个社会的“共识”,如果说“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 (哈贝玛斯)那么,政党轮替与一党执政都不是不可接受的。当然,这里的所谓赞同是在人民自由的前提基础上的赞同,而从中国的现实看,更多的是人民对客观政治规则的认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是人民实现民主和专政的组织工具,从理论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政党就是人民(无产阶级)本身,只是为了实现操作层面的政治以及可以接受的效率,马克思主义政党才成为必须。因此,贺卫方曾经指出:“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下,宪政问题是没法提出来的,因为所有政治上的问题都寻找到了一种逻辑上的自洽,在这样一种体系是无法生发出宪政问题的,比如说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严格地保护人民的权利。”[15]
  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主和集体意志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民主和西方民主也存在本质差别。西方民主一般的过程是将个人意志集体化为集体意志,这一过程是自发的而不是自觉的。是在保证个人自主选择的基础上,通过一个有效率的操作机制将个人意志集体化[16]。这一过程既是一个经济过程,也是一个政治过程。所谓经济过程就是其个体的经济行为决定集体的经济状态,所谓政治过程就是个人的自主抉择决定国家统治机构。而在社会主义体制下,个人意志和集体意志之间不具有这样的统一性。由于社会主义国家被理解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阶段和必须的形式,因此,其国家的目的性内化为宪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成为独立于人民在既定历史时期的利益主张之外的“国家意志”。H•J•拉斯基认为:一定不要让议会民主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的障碍:不仅社会主义政府将“取得广泛的权利,而且在这些权力下通过政令和法规立法”[17]。“社会主义政府必定不让自身过分地受制于民主程序。”[18]这一国家意志表现在我国的宪法上,那就是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坚持[19]。这样的意志形成过程不符合西方式的民主模式,它是“革命”的主要成果,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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