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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与宪政——兼评当前的宪政建设论

  对于资本主义民主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也曾经有过深刻的论述。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在它最顺利的发展条件下,比较完全的民主制度就是民主共和制。但是这种民主制度始终受到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狭窄框子的限制,因此它实质上始终是少数人的即只是有产阶级的、只是富人的民主制度。”“大多数居民在通常的平静的局势下都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3]由于经济不民主,资本主义的政治民主的虚伪性是显而易见的。
  尽管学界对于宪政有诸多论说,但都没有超出人民权利至上、政府权力有限、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与人民之契约和为人民服务之目的这几个核心价值上。例如,蔡定剑认为:“宪法的内容一般是两大块,第一是规范、限制国家权力;第二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4]事实上,就目前的理论发展而言,宪政的意义也不可能超出这几个核心价值。
  但是,如果以以上核心价值考量中国之治,我们就能发现,显然,中国虽然有《宪法》之实,但并无类似西方的宪政之实。首先,中国的公权机构之形成并非基于西方民主制度的代议模式。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现实历来有两种形成模式,一是代议,二是革命。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无论是代议制还是革命制度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方式。历史也表明,即便是今天实行代议制民主的西方国家在争取民主的过程中同样也采取革命方式,例如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等都是典型代表。革命是实现民主和主权的必不可少的方式,这无论对于西方意识形态的主流还是马克思有关国家和政权的理论而言,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革命和民主一样可以取得政治统治合法性基础。显而易见,中国宪法所书写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建立在革命民主论的基础上的,与西方代议制民主风马牛不相及。值得注意的是,“专政”和“专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专政的方式仍然可能是民主的,而专制则是与民主完全对立的。“专制是一种权力结构,指的是政体,是就国家形式而言的。它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中,滥用暴力,专横不法,不民主,所以专制经常和独裁连在一起。专政指的是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的形式有民主和专制之分,但任何国家的实质都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国家是哪个阶级的,就是哪个阶级的专政,只不过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阶级专政的性质不一样。”[5]
  对于中国而言,革命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人民民主的强烈色彩。从“汤武革命”到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都无一例外地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并进而取得了胜利,并在意识形态上取得了和人民主权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命”从神秘时期的“天命”[6]一直发展到“天下有道”“得道多助”的“道”,再到共产党时期的“群众”和“人民”理论,尽管形式不同,事实上都反映了人民支配国家的要求。革“命”理论在中国具备强烈的合理性意味,以至于在非常时期,要以“革命”与“反革命”来进行政治甄别。甚至,对于目前大力鼓吹宪政的青年学者也有强烈的以革命换取宪政的思想倾向。从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中国政治架构的合理性的基础在于延续了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最终“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7]因此,从政府合法性上来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是“革命合法论”,而西方代议制政府是“民主合法论”。毛泽东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8]尽管这里毛泽东并没有明确说明革命和民主的关系,但是,我们可以看出,他最可能的观点乃是革命成功就等于取得了民主,而不是把民主理解为一个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说,革命就是民主,民主是革命的必然结果。因此,我国现行宪法还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9]。有学者认为,“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是我个人选出来的话,这个国家没有任何合法性和正当性向我征税,因为我们税收怎么花的没有人可告诉我,没有我的代表去监督这个税收的分配”[10],这就是将二者的政治合法性混淆的结果。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美国的政治架构也并非是“个人”选出来的。代议制选举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其方式和人民意识形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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