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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与宪政——兼评当前的宪政建设论

党的建设与宪政——兼评当前的宪政建设论


张志成


【关键词】党建 宪政 宪法
【全文】
  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与宪政
  ——兼评当前的宪政建设论
   张志成(ZhangZhicheng)
  关于宪政,目前宪法学界普遍避讳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中国国家之治是西方意义上宪政治理吗?如果不看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停留在就宪法而讨论宪法的层次上,我们可能永远也走不出宪政困局。
  尽管关于宪法有许多艰深的理论,但是最为经典的西方宪政理论就是社会契约论。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来观察中国的“宪政”,我们才能理解中国目前的国家之治与“宪政”之间的差别。所谓契约制,人所共知,乃是承认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是国家公权机关运作之基础。是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产生了宪法,通过宪法形成国家权利[1]。
  那么,这一理论建构的意义是什么?首先,这一理论满足了人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物质文化和精神利益的权利化要求,使社会公共权利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私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因此,这一理论必然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第二,由于这一理论将人民权利置于国家形成的核心、基础和首要地位,因此,国家权力成为了人民权利的派生物,附属物,从而使国家权力成为有限的、可控的,进而保证了一个国家的稳定,使人民追求秩序的欲望得到最大可能的满足。第三,社会契约论与代议制民主赋予了所谓“西方式的民主国家”在其人民意识形态中不可动摇的合理性。由于人民将政府视为自己权利的派生物,因此,政府之优劣即同自我之优劣,对自我的认同与对政府的认同形成了一致。进而从意识形态和文化角度满足了人的需求。契约论使目前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取得了文化上的合法性[2]。
  但是,事实上,所谓契约论并非没有逻辑上的困境。例如,人民——无论从集体意义上还是从个体意义上的人民都不可能将生命权、自由权交给一个“有限的”“宪政”下的政府来支配,但多数国家并没有废除死刑和其他刑罚。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存在人民与其政府的契约谈判过程,那么政府需要给予人民什么样的允诺才能使人民——作为具体的个人的人民——向享有主权的一方交出自由权和生命权呢?再例如,抛开选举的自由与否不谈,民主权利行使的困境乃是一旦你将选票投入了票箱,那么,你所谓的权利在下一次投票前就不复存在。“自由”而“民主”的人民同样无法对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利进行有效制约,而只能依赖各种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来有限化权力。因此,早至卢梭就曾提出:真正的民主从来没有过,而且将来也不会有。还有,从实际政治运行过程来讲,所谓契约论的双方——人民和政府都是假设的。因为无论如何,政府都是从人民中产生的,从理论上说,并不存在虚拟的、有着抽象权力的政府。这些问题都仍然需要意识形态的不断论说,并在论说的过程中来寻求人民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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