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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公司注销第一案看中国行政、司法、执法、监督整体无意识

  股东以自己的股权偿还自身债务,引起股权结构变动的,依照公司股权变动的规定办理。换一句话说,任何股东都不能擅自以自己的股份抵偿债务,法定代表人没有消灭公司主体资格,变动公司股权结构的权利。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与第三人达成相关协议的,应属无效。
  公司法律制度就是这样环环相扣,确保社会稳定的。今××区人民法院××号裁定突破所有制度设计的底线,强行注销股东股权与公司主体资格,等于凭空霸占了他人财产。如此行事,社会怎么会稳定?
  2、对具体事实、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违背
  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之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本案属强制执行,却消灭了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资格。
  违背XXX副秘书长所说“平安公司是不错的公司,……在座的都是有功之臣”的基本事实。平安公司并非资不抵债,也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净资产为负”也不等于资不抵债。
  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6条之规定:“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平安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即便公司资不抵债,人民法院也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走破产还债程序。
  误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平安公司的主体资格、平安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不属平安公司的财产,不能作价,更不能强行消灭。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解散不作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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