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4日 B区法院以(2003)B字第××号判决,判决火××等四股东偿还司机王忠借款13万元。2003年9月18日,××市中级法院以(2003)××号判决维持原判。
2003年4月28日 D区法院以(2003)D字第××号判决,判决火××等四股东偿还司机刘耀光借款14万元。2003年9月18日,××市中级法院以(2003)××号判决维持原判。
2003年5月12日 ××区人民法院以××号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工商局市场分局将“××市平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经营权变更登记至××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原××市平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原股东丧失股权)至××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2003年5月19日 四股东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03年9月11日 四股东依据法院评估报告确认的徐××欠平安公司的债务8668486.39元的事实,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向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其所欠平安公司的债务8668486.39元,抵偿公司所欠××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债务,并且提供了徐××拥有××市启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0万股权的执行线索。
2004年7月28日 ××区人民法院以××号裁定驳回四股东2003年5月19日提出的执行异议。
2004年8月13日 ××区人民法院再次发出××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工商局协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四股东的股权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他未知权利,在公司未经任何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形下,凭空消失。(此时法院已经收了近2100万规费,2100万规费竟然不能清偿300多万的到期债权,最后在80%的股东毫不理解清偿方案,股东提出的异议法院均不回应的情形下,执行局以一纸协助执行书宣布公司易主,股东股权丧失,但公司几百台车仍然在营运、月收入80多万元)
二、 ××市××区人民法院××号裁定的内容及违法事项
(一) ××市××区人民法院××号裁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的资产无法清偿两申请人债务的情况下,把资产与债务冲抵,以经营权的收益用于偿还债务能更有效地维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