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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反恐与国际法

  再次是申根协定和北约军队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7条的规定,条约可以基于自身的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而中止施行。而申根协议是欧共体各国和难民政策合作的重要文件,大大方便了去协议签署国的旅行者,因为去这些国家无需再办理签证。只要获得一个国家的签证,就可以自由出入其余申根协定国家。而且在过去8国首脑热那亚会议,意大利内政部就决定从会议前几天起至8国首脑热那亚会议结束,意大利暂停执行申根协议。故希腊政府因为举办奥运会的原因而暂停执行申根协定也是符合国际法的。至于北约军队进入问题,希腊作为北约成员,北约军队当然可以在其境内驻扎并执行有关防卫事务。更何况北约已经参与了2002年的美国盐湖城奥运会的反恐合作,在这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最后是遍布雅典的摄像镜头等电子监视系统问题而引发的问题。希腊官员声明为了奥运安全而安装的电子监视系统(摄像头等)可以接受民权组织或人权组织的监督,并愿意在希腊宪法的基础上就奥运会后这些电子设备的用途问题同这些组织举行对话。问题是这些监视系统是否侵犯了奥运会参与者的人身自由和立法权?尽管当事人可以授权某些机构将这些权利公布于众,但是为奥运安全而实施的电子监视系统并没有事先获得奥运参与者的明示同意。而且尽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不得非法侵扰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公约第4条关于“社会紧急状态时期可以允许的克俭”的规定为这种电子监视系统提供了合法根据。该条同时规定,只有在紧急状态正式宣布国家才有权力进行克俭。笔者认为,尽管举办奥运会的安全不同于一般的紧急状态,但是希腊政府公布电子监视系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宣布意思
  三、对北京奥运安保的启示
  雅典奥运已经结束,北京奥运已经进入倒计时,与举办奥运会有关的各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此前的2004年3月,北京正式激活2008年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于2003年成立的奥组委安保部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反恐、安保规划,以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奥运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将由北京武警总队与北京警方共同承担,目前双方已开始研究制定奥运安全保卫规划,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也正在制定之中。 
  基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质,我们在奥运反恐问题上应当力求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加强同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奥委会在奥运反恐问题上的国际合作,这是恐怖主义所具有的国际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奥运会的安全要求所必须的;其次是与其他国家的奥运反恐合作应当有理有节,我们不能够允许外国武装人员像进驻雅典那样进驻北京,当然某些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武装人员还是可以在遵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适当地配备某些自卫设备;根据国家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不得入境的国际法规定,重新审查并修改外国人进入我国国境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尽可能将一切可疑的恐怖分子阻挡在境外。当然,由于我国是军事上的不结盟国家,在奥运反恐的军事行动方面只能由我国来单独行动,但是笔者相信我国的有关部队是完全可以胜任这些工作的。
  总之,反恐是大势所趋,是世界必须面对的共同课题,这一点毋庸质疑,我们只是希望在全人类的共同努力下这个课题能离奥林匹克运动远一些。如果真到了运动员需要穿上防弹背心才可以走进运动场的话,那将是全人类的悲哀,更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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