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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维新与企业生存法则变迁

   现行的商法具有鲜明的身份歧视特性,体现了以国有企业为中心,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宗旨。在新的市场条件下,特别是后WTO时代国民待遇意识高涨的情况下,商法身份歧视已经成为人们诟病最多的死穴之一。商法的身份歧视性使得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备受压抑,整体国民经济缺乏活力,制约了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此次商法维新运动的一个重中之中即在于破除商法的身份歧视格局,从税法、融资、投资等多方面多渠道为非公有制经济正名。
   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份历时一年时间调研修改的“非公经济36条”在各界的热切期盼的目光中,距离最终面世又走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一重要政策一旦正式实施,我国商法环境无疑将为之一变,使得非公有制经济也可以在新的环境种获得新鲜的氧气。在现行的商法环境下,虽然并无多少明文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进行限制,但是存在很多内部规定和隐性政策导致非公有制资本一直徘徊在众多金矿的大门之外,很多高回报项目和行业为国有资本所把持,非公有制企业长期以来只限于在手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艰难地沙里淘金。随着我国民营资本力量的增强,扩展民营资本的投资渠道就成为当务之急。否则民营资本必然会突破法律限制的牢笼,延伸到诸如炒煤等法律灰色领域。洪水治理在于疏导,资本洪流同样需要合法的宽广投资渠道才能化腐朽为神奇,变违法行为为强大的生产力。
   除打破非公有制歧视的36条之外,我国扭曲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可望在近期得到正形。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上一直存在内资和外资的双轨制,内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征税,税率高达33%。而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税制、税率导致了税收负担差别很大。据测算,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实际税负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在13%左右,而内资企业实际税负在25%左右。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几乎是外资企业的两倍。这种“尊外攘内”的扭曲作法备受诟病。1月16日,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经济形式报告会上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于近期广东举行的2005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也强调了尽快完成所得税并轨的重大意义。此前,财政部从去年开始已经在东北地区进行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改革的试点工作。据悉,此论税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旨在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投资的增值税改革,以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体制的统一和所得税税率的总体下调等措施。外商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可以休矣。此外,财政部表示将减少合计1500亿元的财政收入,让各级政府把更多的利润及支配权让给企业。总之,未来商法环境的改变将逐步消除身份歧视性,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挥作用的空间,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大潜力,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链接:中国商法环境变迁阶段展望与影响评估
   引爆此次商法环境变迁过程的肇始事件是《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公司的基本法,《公司法》的好坏对于一国商法环境的优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次《公司法》修改来势凶猛,规模宏大,变动较多,并且从根本指导思想上进行了升级换代,修改后的《公司法》必将对公司方方面面产生巨大影响。《公司法》修改规格高、动作快,有望在2005年上半年获得通过。《公司法》修改完全有可能使中国的商法环境迈上一个新台阶,进入一个新的商法时代。而且即便这次《公司法》“大改”完成,在三五年后《公司法》也还会再次修改。《公司法》将不断修改不断提升中国的商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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