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法维新与企业生存法则变迁

   营业转让开启公司业务重组新途
   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事业部为我们上演了中国企业蛇吞象的惊天手笔,也展示了公司业务重组这种公司重组的新方式。实际上,在国外,一个企业适时卖掉其某项业务或某个业务部门是常有的市场重组战略,IBM放弃个人电脑业务,而联想又看重此项业务,这一业务重组实现了资源的有效整合。这种方式在国内尚不多见,主要原因之一恐怕还是在于我们的法律制度供血不足,导致这一新型的资源重组方式由于法律风险过大而无法有效运转。
   此次公司法修改专门设置了有关“营业或财产的转让、受让与租赁”的条款,规定公司可以转让、租赁、委托他人经营、受让营业或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在新的商法环境下,营业转让、租赁,委托经营,资产并购等公司重组形式有望大行其道。在当前大型企业分别由过度多元化转向有限的关联多元化的趋势下,利用营业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将企业的某一项业务或某个业务部门以合同为纽带整合到其他相关企业中,坐收渔利,而又回避掉公司并购的一些限制和弊端,不失为一个良策。同时,针对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债务黑洞和隐性担保的情况下,在公司并购中,适时运用资产并购,防范债务风险,也有特殊的意义。但是,应当提醒注意的是,现行的商法环境下,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债务承担上,最高院《关于设立国有企业改制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了债务随财产走的规则,资产并购行事不慎,仍然有可能落入债务泥潭,对此应当有所防范。
   企业融资:喜忧参半的风雨之路
   资金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生命维持的必要基础。由于融资渠道不畅,我国大多数企业患有资金需求饥渴症,融资一直以来是制肘我国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融资无外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形式。所谓间接融资主要是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而直接融资则主要是股市融资和企业债两种形式。
   银行贷款一直以来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一度占到90%以上的比例。但银行贷款具有“近富不近贫”的特性,多做锦上添花之举,少有雪中送炭之为,对于大企业,银行趋之若骛;对于小企业,银行退避三舍。所以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融资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加之2004年宏观调控措施频出,银行贷款政策收紧,目前银行贷款对于很多企业成了可望不可及的镜中花水中月。我国间接融资规则正在调整之中,未来商法环境下,通过国务院发文直接干预信贷政策的作法有望得到规范,同时对私营企业的贷款歧视肯定会逐步消除,最近国务院原则通过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打破私营企业贷款歧视问题的解决无疑是快马一鞭。未来商法环境下贷款规则特别值得关注的一个转变是将贷款同企业信用直接挂钩。现在各大银行都建立了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和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并且逐步实现联网,未来左右贷款审批的一个关键砝码将是信用,对于信用好的企业银行可能发放无担保贷款,对于信用差的企业,银行将拒发贷款。这种作法也是国外信用制度发达国家银行通行的风险控制手段,未来在我国也必将成为银行控制信贷的一个主要手段。因此,在新的商法环境下,信用将是企业获取贷款资源和其他资源能力的决定要素,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一言一行总关企业生死”的蝴蝶效应,说一句话走一步路都要小心提防,避免触及违反诚信的高压线。
   上市融资在过去和当前的商法环境下,几乎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专利,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中小企业,难以分享股市的一杯羹。但是此次《公司法》修订传出利好消息,公司法草案对于企业,涉及上市公司内容有较大修改和补充,包括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问题都将有重大调整。其中,新《公司法》将适当地降低上市条件和门槛,包括降低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要求和公开发行比例要求等。未来股票市场的门票有望大幅降价,规模稍大的中小企业也可能扣响股票市场的大门,迈入富豪俱乐部,实现上市融资,并通过上市优化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直接融资可谓喜忧参半,上市门槛降低固然可喜,但是企业债市场仍然围墙高筑,则又不得不令企业忧。关于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法草案仍然基本沿用了过去的老框框,不仅设定了净资产6000万元的高门槛,而且在发行主体上仍然做了严格限定,未来企业债短期内仍然会是国有大型企业的自留地,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恐怕很难染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