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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维新与企业生存法则变迁

   商法变迁激发想象空间:公司运作打破制度天花板
   现行商法大多脱胎于后计划经济时代,管制主义烙引极深,缺乏商法应有的灵活性,堵塞了诸如员工股权激励等国际流行的公司运作手段的制度通道。在我国当前的商法环境下,实施一项国际常见的管理创新、经营创新或资本创新计划成本非常高昂,而且往往不得不走入法律的灰色地带,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经济的活力,压抑了人们的创造性经营管理的潜力。此次商法维新,使得我国商法逐步回归到重视“商人自治”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理念,还原了商法的本来面目,打破了诸多新型公司运作方式的制度天花板。兹举几例以供参考。
   5%回购引转财富魔方
   2005年伊始爆出的伊利股份大案,长虹倪润峰案再次凸现了现行商法环境下的股权激励乱局。现行的商法环境中缺乏股权激励的合法通道,始终无法很好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在国外一般用库存股和定向增发的方式解决股票期权的来源问题,但在中国,现行公司法并不允许回购。实践中那些不甘心“挥一挥衣袖,不走一点股份”的“聪明人”奇招百出,搞出虚拟股票、定向增发、信托等多种方式,但终因成本高、风险大,而步履蹒跚。此次公司法修改有望给沉淀于MBO欲望边缘的老总们带来一线生机。
   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78条规定:“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与这相配套的措施则包括,第17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上述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自挂牌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根据该条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上市一年后,将可以转让股份,从中获得收益。
   5%的最大突破是可以用库存股份解决股权激励的股票来。这意味着股权激励合法通道的开启,一个财富新时代的开始。国际标准是10%,香港创业板是30%,至于每个企业发多少,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如果本身股东人数很少,只有几个人,那可能5%就没有作用。如果股权本身很分散,5%就是一个大的部分了,作用可能就很大。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测算,中国上市公司5%的流通市值即超过2千亿元。5%回购空间意味着高达上千亿的财富将面临重新分配。这一制度天花板一旦打破,无疑将引爆巨大的创富空间。
   公司重组删繁就简
   未来公司法有望修改“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规则,引入国际通行的简易合并、股份置换等多种作法,公司重组活动将更加简便易行。
   此次公司法修改稿加入了所谓“简易合并”的公司重组方式。简易合并包括“小规模简易合并”和“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的简易合并”两种,前者是指合并后存续公司的新增股份不超过其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后者是指控制公司(相当于现在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其拥有90%以上股份的从属公司(相当于现在的子公司),这两种合并都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即可实施,这无疑将大大简化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成本。
   另外,公司法修改稿还单独设置了“股份转换”条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股东的股权全部转换为另一个既存或新设股份公司的股份,成为其全资子公司。这就为股份置换这种国际通行的公司重组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公司重组活动的法律风险。在新的商法环境下,由于股权、债权都可以出资,而且在其他诸如出资期限、公司章程等都大大放开,通过灵活运用这些规定,可以很好地嫁接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公司重组方法,更加灵活地实施公司重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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