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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幸福宪政”的手段与目标

  三、 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政应当是“稳定、自由、幸福”三位一体的宪政,幸福就从稳定国家开始
  目前我们自称是社会主义国家,推行着一种比发达国家还要先进的社会制度。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政理应被社会主义国家采纳。从过去国家运动不断、思想汇报无穷、宏观调控无止境的具体情况出发,我们首先应当从稳定国家开始,明确界定国家不能干什么,应当干什么。
  国家稳定以后,人们的自由就会自然扩大,因为宪法已经以明确的条文与诉讼补救机制来防止国家不稳定因素出现,为所欲为去使唤人。因此,追求幸福,对于我们来说,就从稳定国家开始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修宪,以平等、竞合为原则一一罗列“国家不得为之事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设立宪法法院追查违宪者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稳定的最大侵害来自于等级制度与差别对待制度,故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就是禁止设立思想差别对待制度。国家不得立法确立等级制度,不得差别对待各种思想、理论、个人与群体(领袖、先进阶级与等级制度),不得确立国教(指导思想、真理),不得歧视、差别对待弱势群体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违宪审查”由宪法、权利法案、人权宣言以及违宪审查制度构成,旨在确保民众千变万化的自由不受侵害,确定“国家不得为”之事;
   2、修宪,以福利国家为原型,建立幸福宪政国家,一一罗列“国家必须为之事项”,确保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工作权与工资提高权 ,为“有为政府”划分明确边界,推行行政诉讼制度,补救政府失职;
  3、修宪,在现有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防止权力异化”,促进大国人力资源配置最优化。
  “竞选制度”由竞争性选举及其配套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构成,旨在确保公民的平等权、“选举的竞争性”、国家权力的非异化与国家教育的多样化:选举必须定期、公开、公正,必须不附条件(对未成年的年龄限制除外),国家职位必须通过竞选取得, 这样,我们的宪政就从飘忽不定的一条边阶段(无限政府),直接达到“违宪审查、有为政府、竞选制度”稳定宪政阶段,人民的幸福指日可待。
  
  李纪兵 男 1969年生 湖南洞口人 法学硕士 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要从事财税、金融、公司法研究,对中国传统文化、后现代哲学与宗教有较多涉猎 邮编:410083 电话: 0731-8830839 13319506525 E-mail: jbhn@sohu.com;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使用google引擎搜索“李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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