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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幸福宪政”的手段与目标

   2、幸福宪政用法律手段确保国家稳定,人民自由,社会幸福
  幸福宪政用法律手段明确初始权利与剩余权利均天然属于人民,国家必须稳定,不能为所欲为。并确立了“法治”的基本意义:“法治,对国家来说,就是法无规定皆禁止;对个人来说,就是法无规定皆自由”。由此派生出几条基本法律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国会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必须明确,有可操作性;对不明确的法律的扩张解释不得侵害原本由人保留的自由。法治确立的国家稳定同时也是“作为的”稳定,国家必须有所作为,作为必须高效: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国家都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否则,必受国家诉讼制度追究。
  3、“稳定国家”与“维护自由”是“幸福宪政”的两个面
  国家稳定了,人民有了明确的预期,知道国家不会干什么,会干什么?国家越轨如何补救,自由也就有了保障。人民有保障的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们自由的发展又反过来促使宪法、法律的发展,使得“国家不能干什么,应当干什么”之类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因此越来越稳定,人们的幸福感也越来越强。
  人们自由了,没有感受到压迫与强制了,国家才会稳定。这个道理,用我们过去的话说就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自由就是压迫,有反抗国家就不会稳定。用我们现在的话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沉默”。沉默表示的是非暴力不合作,这是人们在总结过去以暴易暴教训的基础上总结的另一种反抗暴政方式。
  必须注意的是,稳定与自由的主体不能互换。稳定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对人民不能强求稳定;自由的主体是人,对国家不能给以为所欲为的自由。给国家以自由等于伤害国家的稳定,等于伤害人的自由,伤害社会的幸福。这是由于国家与个人的不同本性所决定了的,也是人们追求人类幸福的目标决定了的。国家的行动必须有个导向,即为了人的幸福而行动。平时,国家应当象机器一样正常工作,没有任何主动行为;在风险刺激已经出现时,国家的应激性反应必须象有机生命体一样灵敏、高效、全能,向着既定目标“满足人(组成有机体的细胞)的需求”,启动一切既定程序甚至打破一切既定程序奋力前进。但国家的应激性反应无论怎样灵敏、高效、全能,都不等于国家自此获得自由,国家的需要可以凌驾在其制造者人及其需求之上。相反,国家的机器本性不会改变,国家的任何需要都必须以人的需求为前提,没有人的需求为支撑,国家的任何需要均属非法。
  对国家应激性反应的认识很容易走极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方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与德、意、日法西斯国家,当时的美国在胡佛政府主持下,严格推行国家不作为政策,对银行倒闭、工厂关门、工人失业、产品堆积放人不管,几乎毁灭了美国;而另一面,则是德、意、日法西斯国家推行国家使唤人的政策,以“优等民族论”召唤本民族公民为了所谓的世界与国家的需要,去征战沙场,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结束后,尽管优等民族论寿终正寝,但优等民族论的始祖“先进阶级论”却在苏联的推动支持下,在许多国家发动了内部战争,并建立了14个社会主义政权,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人的控制深入思想、文化、生产、生活、精神、意念诸领域,70年后,计划体制彻底垮台,一切“丰功伟绩”最终都成为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的黑色幽默。人们将这个时代称作“黑幕时代”,将这个时期的生活称为“黑箱生活”,将这个时期的光荣工程称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一切荣光均无法考证,一切操作均属见不得光的“黑箱操作”。违背社会平等信念的“先优理论”无论是借助“阶级”、“民族”,还是借助“国强”、“民富”,自此露了真面目,彻底走入穷途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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