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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幸福宪政”的手段与目标

  (二)“维护自由”也是“幸福宪政”的基本手段之一
  幸福宪政是通过稳定国家与维护自由两个手段实现“人类幸福”的。用辩证法来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会把“稳定国家”看成是限制国家的自由,故有 “自由与宪政的精义是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之说。为什么国家必须稳定,而人民不仅没有必要稳定,还要确保其自由?
  道理很简单,人是天生的,而国家是人造的。如果国家不确保人的自由,反而压制人的自由,人就不会感到幸福。
  因此,自由虽然无价,但在宪政看来,也只是实现人类幸福的一种手段而已。要想让人类幸福,首先必须维护其天生、固有的自由。由于自由最不好规定,所以自由无需规定,她同人的关系是天生的、固有的、天然保留、不能剥夺、与生俱来的关系,国家最不能干的事就是伤害自由,国家最不稳定的因素也在于伤害人的自由。关于人的自由与国家稳定的关系,我们是这样描述和体会的:“你,作为人,采天地之灵气,受日月之精华;一切欲求秉乎天性,一切权利源自天赋;一切人造之物:国家、规章、形器,一切人观之物:宇宙、日月、梦幻,一切人念之物:宗教、秩序、夫妻父母子女,均在你天赋人格之下;国家,作为人造之身份,无形之利器,生于人,成于人,毁于人;其之所以生,源于人之需要;其之所以成,顺应人之需要;其之所以毁,忤逆人之需要。” “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你的权利之所至,国家的义务之所至。你的权利建立在国家的义务之上,人的自由之所起,国家的不自由之所生,此种道理,天生身受,不讲自明。一人之天赋权利不为天生顺序所动,先生之父尚且不得侵凌后生之子,就更容不得两人、多人之心生契约干涉,任何人不得借助自订自编之合同、章程、法律、历史、教义、理论所赋之既定职位身份(合同人、法人代表、国家元首与领袖等),越位侵犯个人之单独权利,否则,人人相残,心心相斗,国无宁日,法无定威,诈伪丛生,弱肉强食,人间文明又与畜生世界何异?!”(
  人的自由分成两个部分,最大层面、最原始、最有潜力的部分属于“无”的范畴(无边无际、无可名状、各不相同),或者天然保留的范畴;比较小的部分是已经由法律确定的部分,属于“有”的范畴,或者“由法律明确”的范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人)违法(国家)必救(你)。以下是对两种自由的具体分析。(
  1、你的自由天然保留,无边无际,不受任何条条框框哪怕是宪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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