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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幸福宪政”的手段与目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干什么或者不干什么的主体都是国家。美国宪法中的“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20.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即:上层对下层负责,国家不得(或者应当)对民众如何如何;一国宪法虽然有“不得”或者“应当”的规定,但其规定的不得与应当如果都指向公民,这个国家同样是一个不稳定的国家。或者说,这个国家的宪法是一个在稳定国家方面做得很差劲的宪法。非常不好意思,伟大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均属于此例。以最好的1982年宪法为例,该宪法每个条文平均出现的“不得、应当”不到美国宪法的1%,在仅有的36个“不得、应当”中,无一个指向“国家”,只有0.33个指向“国家机关”,即宪法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个“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换一句话说,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四部宪法没有任何一部对国家“不能什么都干,国家干什么必须明确”这样事关国家稳定、人类幸福的大事,做出任何明确的规定。1982年宪法138条,没有一个条文是规定国家“不能干什么,应当干什么”的,宪法只对“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不能干什么,应该干什么” 这些小玩意儿做出了36个规定。是真正的“抓小放大”,揪住小辫子不放,放开大事不管。也许,这样一对比,你才会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领导总是爱对一些小玩意儿上纲上线,有了宪法还出了“三大改造、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等动乱的历史。说穿了,我们的宪法不是用来防止动乱,而是用来制造这些动乱、冲击国家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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