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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定位 转变职能 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参谋决策作用

  3、议案讨论的“风向标”作用不能得到发挥,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没有形成。
  在专职委员的设置上,尽管考虑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有利因素,但是由于年龄偏大、身体条件相对较差、专业学历相对偏低、专业理论水平偏低、掌握法律政策资料不足等多种原因的限制,在涉及议案的法律文件的查找、研究等准备工作、具体咨询意见的提出以及会务沟通协调、检察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与督办方面,仅仅靠专职委员一人(或二人)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因而在实践中一般只是出具专职委员意见和查找相关法律资料,而将其它纯会务性工作甚至是反馈工作交给内勤。而检委会办公室内勤的工作只是书记员的工作,加上又是兼职,其他的工作量也很大,用于秘书工作事务的精力有限。事实上,对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案件)中的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4]没有形成,专职委员只是以普通委员的身份列会和发言,兼职秘书只是列席会议、对议案不做分析论证,对增强检察委员会议事的方向性没有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因此,将第一学历为法学博士、硕士、学士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检委会兼职秘书(内勤)的队伍中来具有战略性的意义,一方面他们可以辅助专职委员理解法学前沿理论,查阅相关资料;二是提出不同意见,有助于专职委员更加综合地审视案件,保证导向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4、 为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未得到发挥,对上会讨论的疑难案件分析论证明显不足,未真正成为检委会业务决策的“外脑”。
  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讨论重大案件多,讨论重大业务事项(案件)少,存在着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议决案件的范围过宽等情况,以我院为例,2004年我院检委会共召开会议12次,讨论案件11件,讨论其他事项只有1项,这就明显反映了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的特点。第二,检委会办公室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案件)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得到有力开展,对上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分析论证也明显不足,我院对2003年、2004年进行统计,发现二年来检委会讨论提交的疑难案件达25件,而检委会办公室撰写的相关案例分析研究只有二篇[5],这充分说明检委会办公室对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案件)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得到有力开展,作为检委会的“智囊团”作用亦未充分发挥,为领导决策参谋不力,还没有真正成为检委会进行业务决策的“外脑”。
  5、“法律顾问”的咨询作用无法发挥,缺乏建立与各业务处室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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