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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国家立法权提留

  四、国家立法权提留的特点
  1、以事项为轴心  国家立法权提留,要看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事项和其他立法主体规定的立法事项是什么,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相对专属国家立法权,但授权其他立法主体规定的事项,在条件具备时是这类事项是必须提留的;而且不允许规章等低位阶的法规定此类事项范围以外的事项。第二类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一般地方权力机关、民族自治机关等所立之法规定了属于国家立法权的事项或国家权力机关认为只能由其规定的事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通过撤销、不予批准、发回等方式保留国家立法权;第三类是国家权力机关认为其他立法主体也有权规定的事项,根据现行宪法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这些规定表明,凡是应当立法规范的事项,法律都有权作出规定。当国家权力机关认为由其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更具正当性时,有权提取其他立法主体也有权规定的事项。
  2、以时间为界限  国家立法权提留中的提回只能是在其他立法主体制定法规范后且条件成熟时;国家立法权提留中的提取可以在其他立法主体制定法规范以后和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在其他立法主体未制定法规范时;国家立法权提留中的保留,一是在其他立法主体制定法规范前通过立法保留专属国家立法权的事项;二是在此之后通过撤销、不予批准和发回等实现对专属国家立法权的事项的保留。在其他立法主体制定法规范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不能非法干涉其他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立法权。
  3、以法制统一为目的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国情的复杂性,立法体制却是集权分权制[ 5 ]。在集权分权制下我国的立法体制表现为“‘一元性二层次三分支’的立法体制。在这里,一元性表明我国立法权的‘源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一切可以立法的主体的立法权均来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这样的立法权结构产生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我国的一元化法律体制,是法制统一的基础。‘—元性’既反映了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又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特征。”[ 6 ]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司法制度,这些问题等由中央统一立法、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国内市场的统一。国家权力机关在必要时进行国家立法权提留,是保护国家立法权的“源权”地位,实现法制统一的法定方式。研究国家立法权提留显然有助于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保障该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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