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一般分为三种:一是基础课实验室,二是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三是专业课实验室。刑侦实验室属于专业课实验室。法学刑侦实验室目前有三种管理模式:一种是校属的独立体制,与其它实验室一起,统称“实验中心”或“鉴定中心”,与教学部门同级;一种是院、系属体制,一般设在刑侦系、科技系或法学院、法律系,与教研室或教研组同级;一种是隶属专业教研室,如痕迹教研室、刑事照相教研室都有自己的实验室等等。
传统的实验室管理体制以后两种形式为主,经费和人员分散使用,效率不高。体制导致的实验室建设目标不明确,学校每年在仪器设备上都有一定的投入,但仍然没有改变实验教学状况。一方面,实验室一些仪器设备使用率低,致使一些仪器不得不放置起来作为固定资产保存;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教学需要,又存在着较严重的重复购置现象。现行的法学院校实验室体制既不利于形成规模优势,又不利于教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教学改革的深入,也不利于法学学科的完善和发展。
近些年来,有些学校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向学校实验中心的方向发展,但基本上是简单的形式上的合并,并没有实现资金和人才的集约化管理。一些学校还是根据不同的专业配备1-2个固定的实验员,而不同专业之间,实验员和实验器材并无横向联系。这种实验室的简单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各专业之间资金的合理分配,但是,由于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分属不同的管理机构,可能导致上课时互相推诿,理论课教师利用实验室进行科研更是难上加难,并且可能导致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脱节。实验室人员往往工作过于繁杂,不利于精通业务,难以产生成就感,大部分教师不安心实验室工作。而实验队伍的不稳定,又加剧了实验教学的混乱局面,影响了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实验室其他功能的实现。这种管理体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小实验室间的门户壁垒,提供了充分发挥资金和人员效益的优化环境,但要使它真正发挥作用,尚需人们的观念改变和各种规章制度的配套实施。
3、实验室队伍建设上存在误区
由于实验室管理体制的多元化,加上部分高校的领导对实验室人员配置的认识存在差异,使得实验员管理水平、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等等方面都达不到高校实验室管理的要求;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少法学高校实验室人员存在“量少质弱”的状况。有的是人员少,有的没有专职人员,只能兼职搞实验教学,有的只有2-3人,一人兼多项专业的实验内容,造成实验教学内容结构分散,结合性差,不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有些实验人员专业不对口,有的未经过上岗培训,有的未系统学过相应专业知识,为填补空缺,任意安插一人,难以独立承担专业实验内容的教学,自然就成了“勤杂工”。在实验人员知识结构配置上缺乏高学历、高职称、阶梯性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再则, 实验人员应是高校直接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是对实验人员的基本定位,不应视实验人员为教学辅助人员。由于对实验管理人员归类不明确,所以在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量计算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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