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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侦实验室正规化建设初探

  实验室是学校人、财、物集中的地方之一,法学院校实验室与司法实际结合十分紧密,对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完善社会服务机制,不仅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还可以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通过社会服务活动积累的资金又可购置新的仪器设备,改善实验条件形成良性循环。可以通过提供有偿非诉讼方面的鉴定,检验,如鉴定某些协议、合同签名的真假;亲子鉴定、测定血型等等;利用照相设备条件开展普通摄影服务等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师生的实践机会,又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许多公安高校的刑事技术实验室利用实验室现有的仪器设备条件,通过联合办案、科研、开发新产品或办培训班等形式,解决了基层公安机关技术设备与力量的不足,同时公安高校也可获取一定的报酬,可谓一箭双雕。[1]
  二、法学刑侦实验室存在的若干问题
  法学院校实验室的建设是随着公安司法实务理论化的开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大部分的法学院校实验室的发展是滞后的,跟不上新形势下公安司法技术的发展,达不到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互相补充的要求,其功能也仅仅局限于实验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1、对实验室建设的认识上有失偏颇
  法学院校轻视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和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根深蒂固,在部分人的头脑中,认为实验室只是教学的辅助部分,实验室的工作就是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以及应付教委和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的检查,对实验室发展前景缺乏正确的认识。有些高校,对刑侦实验室的建设存在着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认为实验室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实验员就如同采购员、保管员、清洁工,没有专业特长,没有技术,更谈不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这些人员长期处在这样的岗位,影响了他们水平的提高、专业特长的发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可多可少,实验场地可大可小,实验项目多一个少一个无所谓等等。[2]但是,在当今高科技时代,高等院校越来越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而实验室又是培养创新能力的基地,因此,法学院校培养学生已不能简单地停留在了解的基础上,而必须让其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能面对高科技犯罪。要达到这一目标,不是理论教学就能完成的,它同时需要实验室的密切配合。一所学校对实验室建设的重视及投资效益和资源的利用率,反映这所高校的办学效果和办学水平。故此,法学院校应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相当的重视。只有提高认识,才能使法学院校在办学规模、层次上得到提高。
  2、实验室体制缺乏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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