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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刍议

  脑死亡不仅在医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许多国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已获得法律认可。目前,有近30个国家立法通过了脑死亡标准。从国外脑死亡的立法情况看,有关脑死亡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3种情况:
  (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承认脑死亡是宣布人体死亡的依据。法律上承认脑死亡的国家有阿根廷、奥地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捷克、芬兰、法国、希腊、意大利、墨西哥、挪威、波多黎各、美国33个州,其中10国(阿根廷、奥地利、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希腊、意大利、墨西哥、挪威、波多黎各)把脑死亡标准化。其中,芬兰是国家法律接受脑死亡的第一个国家。
  (2)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普遍承认脑死亡标准的有比利时、捷克、德国、爱尔兰、荷兰、波兰、泰国、英国等国,这些国家没有法律化,但医生已经用国内统一的标准进行脑死亡诊断。
  (3)脑死亡的概念已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一个人的死亡。
  2、我国对脑死亡定义的研究进展
  我国对脑死亡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中国医学界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1997年在全国第七届卫生立法讲习班上,有20多位国内的知名专家,联名提出关于脑死亡标准的立法问题。1999年中华医学会组织了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并提出了脑死亡诊断标准。同年,解放军总医院的人大代表李炎唐教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的立法提案,促使我国脑死亡立法的步伐越来越快。2002年10月26日在武汉举行的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上,中国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浮出了水面。此后,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多次组织专家讨论,现在,我国有关脑死亡的立法标准(草案)已经由卫生部六易其稿,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有了脑死亡诊断标准,下一步还要制定技术规范和管理程序,最后交给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正式的、有权威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死亡标准和立法文件,但我国脑死亡立法已进入实质性程序,脑死亡问题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根据国外一些脑死亡法实践,结合我国目前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状况,制定我国的脑死亡法是非常必要的。可见,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和法律化为期不远,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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