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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刍议

脑死亡立法刍议


杨利军


【关键词】脑死亡;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标准
【全文】
  2003年4月10日,武汉同济医院对外宣布,已按照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宣布患者毛金生死亡。据悉,这是我国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同时,同济医院在该患者逝世一个多月后,公布了他在医院抢救和接受“脑死亡”诊断全过程的录像资料。这一消息公布后,“脑死亡”问题在全国引起了社会和学术界的深切关注。脑死亡问题既是一个非常前沿的医学、科学、技术问题,也是非常现实和复杂的经济、伦理、法律问题,更与广大民众几千年来形成的生死观念、道德信念和社会心理有非常直接的关系,还触及到哲学尤其是人生观、价值论等一些深层的理论问题。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对其有足够的、充分的重视,尤其需要对其进行综合性的探讨。
  一、脑死亡的概念
  1、全脑死亡(whole brain death)的概念
  1959年法国学者Mollaet和Goulon以“极度昏迷”报道了一组患者,其表现与现在的脑死亡完全吻合,这是第一个关于脑死亡的报道,但真正提出脑死亡这一诊断名词则始见于20世纪60年代。1966年马赛会议上,首次对与脑死亡相关的医学、法学、道德与伦理学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鉴于当时各国及地区的社会及文化背景不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1968年,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诞生于哈佛大学医学院,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首次提出脑死亡诊断标准时就明确指出,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状态。[1]
  但是,哈佛大学医学院的Truog等指出,脑死亡患者的脑功能并未全部丧失,部分患者仍保留脑的部分内分泌功能,Hohenegger等测定11例脑死亡患者的抗利尿激素水平,结果均正常或增高。日本学者佐佐木等侧定的结果也大致相似。此外,Wetzel等发现,脑死亡患者可能还存在血流动力学反应。在摘取手术时的麻醉记录中看到,有些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脑死亡患者在作手术切口时常常出现明显的血流动力学反应,收缩压平均升高3lmmHg,心率平均增加23次/min,表明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并未完全停止。[2]可见,“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丧失”作为脑死亡的定义是值得探讨的。
  2、脑干死亡(brain stem death)的概念
  1971年,美国明尼苏达的Mohandas和Chou指出:脑死亡的关键是脑干不可逆的损害,持续12小时以上的脑干反射消失即可以宣告脑死亡。[2]英国在1976、1979和1995年先后3次公布了脑死亡标准,明确规定脑死亡的判定主要根据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靠人工呼吸机维持和脑干反射消失,而不采用任何确诊试验来证实。英国皇家医学会于1976年将脑死亡定义为“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脑干死亡)。脑干死亡学派认为:脑干是中枢神经系统至关重要的部位,它不仅控制着心跳呼吸中枢和全部脑神经核的功能,而且还掌握意识的“开关”。一旦脑干被破坏,一切脑干反射和呼吸功能全部消失,并且由于脑干上行网状结构的破坏而使大脑皮质的意识和认知功能丧失。因此,脑干功能丧失必将最终导致患者全脑功能丧失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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