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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构成加酌定起诉 ——关于德国刑法上一种划分罪与非罪方法的研究

    三
  德国刑事法律中这种边缘构成加酌定起诉解决罪与非罪的方法,对我们有以下启示:
  第一,刑事责任的解决,本来就是要依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共同作用,才能完整地实现。在解决罪与非罪问题方面,也应该是这样。仅仅在实体法中寻找解决方法,不利于开阔思路,难以找到比较理想的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方法。
  第二,司法裁量权是必要的执法条件。但是,司法裁量权过大,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问题。德国刑事法律理论界虽然对检察官与法官享有的决定罪与非罪的司法裁量权表现出有理由的担忧,但是,这种担忧在实践中并没有成为一种现实,或至少没有成为一种有实际威胁的现实,与这种司法裁量权的有限性有着很大的关系。今天,在德国产业工人平均月工资4000马克〔7〕的水平上, 作为罪与非罪界限重要标准的“价值轻微”的数额,基本稳定在50马克这条线上,使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实际上变得很小了。
  第三,德国刑法理论创设的这种边缘构成加酌定起诉的模式,使实体法能够与程序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发挥作用。在实践中,没有受害人的告诉,对“价值轻微”的财产犯罪,一般不会追究。这种行为,由于受到受害人告诉的制约,也不会因为不经常被追究而严重起来。同时,这种行为涉及的财产价值轻微,在实践中便于行为人与受害人通过非刑事方法加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刑事程序中“公共利益”的要求,也便于弥补受害人不恰当地使用告诉权的缺陷。不过,当受害人提出告诉时,虽然不一定真正实现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但是,这种告诉,能够使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记录在案。在目前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价值轻微”的财产犯罪真正进行追究的,绝大多数是这样一些多次作案的人。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整个社会的有序管理与控制,也能起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四,在划分财产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时,数额只具有参考的意义,而不具有绝对的意义。价值是否轻微,在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只是是否适用边缘构成和酌定起诉程序的条件。高于“轻微价值”的案件,只能直接根据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适用边缘构成,也不能采用酌定起诉程序;低于“轻微价值”的案件,虽然适用边缘构成和酌定起诉程序,但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绝对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财产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能获得一种可靠的不受处罚的“保险绳”,对于维护“不准偷盗”的社会道德是十分有利的。在实践中,价值轻微虽然有一条大致的界限,但是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根据特殊预防或者一般预防的要求,将低于界限的价值认定为不属于价值轻微。这种有弹性的界限,不与生活指数的上涨成比例地挂钩,有力地克服了一些国家的刑法在财产犯罪方面节节后退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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