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构成加酌定起诉 ——关于德国刑法上一种划分罪与非罪方法的研究
王世洲
【全文】
如何在财产犯罪方面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德国刑事法学在
刑法改革中创造的边缘构成加酌定起诉的方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较好地解决了这一课题。研究德国的这种经验,或许对我国刑法界有帮助。
一
边缘构成加酌定起诉划分罪与非罪的方法,是指在刑法典中规定一种罪与非罪的边缘构成,在
刑事诉讼法中设立适用这一构成时的酌定起诉制度,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践解决罪与非罪界限的一种方法。
德国刑法典在财产犯罪方面规定的边缘构成是第248a条。
在第248a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中,财产的价值是否“轻微”,是适用该条的关键之点。德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基本采取客观的标准:根据行为时该财产的流通价值来判断,基本不考虑行为人是否贫穷或者受害人对所丧失的财产是否具有特殊的情感利益。在司法实践方面,价值是否“轻微”是通过联邦法院的判例对具体物品的讨论来说明的。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法院的判例并没有对“价值轻微”给出硬性的规定,而仅仅是给出大致的范围。在
刑法理论界,虽然有人主张以一个人在失业状态下一周的花费作为价值轻微的标准〔1〕, 但也有人反对,认为这个数值不是决定性的,因为这样一种价值的数额可能会太高了〔2〕。刑法学界基本一致的意见主要有三点:第一, 虽然价格结构的变化能够改变“价值轻微”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并不自动地与生活水平指数挂钩;第二,不能认为“价值轻微”是指一种硬性规定的、必须遵循的指标数额;第三,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审判时法官的认定。
在实践中适用第248a条的规定,要求受害人提出刑事告诉,或者刑事追诉机关根据该项盗窃行为或者贪污行为涉及的公共利益依法进行。然而,德国刑事立法者在这条构成中规定刑事告诉作为刑事追诉的条件,目的不是鼓励告诉,相反,是希望这种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要导致刑事案件,而是通过民事程序或者在法庭外加以解决〔3〕。事实上, 在刑事告诉提出之后,刑事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与第153a条规定的酌定起诉制度,根据该案件是否具有特殊的公共利益,最后决定是否真正提起刑事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