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例新
修订后的
刑法由于条文数量大量增加,势必引起体例上的相应改变。这种体例改变,主要反映在
刑法分则体例的变化上,在
刑法修订中,对于
刑法分则体例有大章制与小章制之争。应该说,小章制是更为理想的体例。立法机关从
刑法体例的延续性考虑,承袭了1979年
刑法分则的大章制,对于内容较为庞杂、罪名与条文俱多的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采取章下设节的办法加以解决。修订后的
刑法除章下设节以外,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并对原有的章作了以下调整: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贪污贿赂罪。由此形成新
刑法分则以下10章的新体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此外,在
刑法体例上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总则与分则两编之外,另加附则一编。附则是
刑法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则在我国刑法中是首次出现,其条文虽然不多,但交待了总则与分则无法规定的内容,因而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国刑法体例上的一个突破。
不可否认,修订后的
刑法虽然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创新,较之1979年
刑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但由于立法时间较为仓促,立法时机不甚理想,立法理论准备不足,所以也还是留下了许多遗憾之处。例如,对于死刑问题未能进行必要的削减,有些应当修改的条文没有进行必要的修改等。但瑕不掩瑜,总的说来,修订后的
刑法是一部进步的
刑法,她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历史发展的新阶段。
刑法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梁华仁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对17年来实施原
刑法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深入研究借鉴国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刑事立法发展的结果。
原
刑法所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较弱;法条较粗疏简约,操作性不强,影响刑事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在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
刑法对此未作出规定,同时,过多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
刑法的存在有损于
刑法的统一性、完备性、可操作性。
总之,
刑法修订案的出台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也是继去年3 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
刑事诉讼法决定之后进一步完善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走向成熟的重大步骤。这次修订不仅是解决原
刑法存在的问题,更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重大意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