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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

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


康树华


【全文】
  被害问题研究在国外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 早在1734 年至1828年这个时期,皮塔尔和费尔巴哈就积极倡导对被害问题的研究。但作为一门学科——被害者学的建立只是最近几十年的事。在本世纪20年代末,德国法学家、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发表的《论被害者的人格》一文,引起学者们对被害问题的注视和研讨。接着在1941年,德国犯罪学者汉斯·范·亨蒂(1887—1974)发表了《罪犯和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三年后,本杰明·门德尔松在布加勒斯特又发表了引起争议的题为“新兴的、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领域‘被害人学’”的演讲。1948年,汉斯·范·亨蒂发表了《罪犯及其被害人》一书,极大地推动了被害人的研究,带来了被害人学的发展和繁荣。1957年,萨拉·玛杰里·弗顿提出了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应予以赔偿的观点。1960年,第一部关于赔偿犯罪被害人损失的法律在新西兰诞生。随后,英格兰、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相继制定和通过了类似的法律,一些国际性被害人研究团体、国际被害人学会随着对被害人研究的不断深入也宣告成立。1973年,以色列的德帕金在耶路撒冷组织召开了“首届国际被害人学学术研讨会”,大会讨论了对犯罪和被害人态度问题。1976年在美国召开了第二届讨论会,重点研讨了被害人学的研究范围和前景。1979年的第三届研讨会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和促进被害人学的组织建设问题……。1994年8月21—25 日在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市召开了第八届被害人学学术讨论会,主题为“家庭暴力”,与会代表500多人,中国首次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可见, 国际上的被害人研究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我国对被害问题的系统研究起步较晚,直到本世纪80年代才开始介绍国外研究状况,以前对被害问题的研究则是分散包含在法学中的犯罪学、犯罪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的学科中。目前对被害问题研讨的基本特点从内容上看,以介绍国外居多,开拓性地结合我国实际对被害人研究的较少;从方式上看,主要是分散的、零碎的研究较多,系统的研究较少。根据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秩序运行的间接作用,结合我国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大力加强对被害人的研究,对被害人尤其是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的深入研究有着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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