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囚犯人权刍议

  (2)囚犯人权的发展。尽管18 世纪末在欧美国家的监狱改良运动中一些刑法学家和监狱改良家把囚犯与人权联系起来,促使西方监狱制度向着人道方向发展。但由于种种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各国关于囚犯保护的实践发展缓慢,某些非人道的行刑方式依然存在。至19世纪中叶,欧洲一些国家受意大利实证犯罪学派的影响,于1846、1847和1858年,分别在德国法兰克福和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了三次监狱会议,就改良监狱制度、给囚犯更人道待遇等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有关决议,强调采用对罪犯进行感化教育的分类制、累进制、自治制和感化院制等监狱制度。1870年在辛辛那提举行的美国监狱协会成立大会上通过的原则宣言,指出:犯人的命运应当实实在在地由犯人自己掌握,他必须生活在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而继续不断地改善自己状况的环境中;监狱纪律系统如果真正有利于自新,就必须符合犯人的意愿,应当竭尽全力培养犯人的自尊心,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是使他回归为一个真正的人。此后,从1872年起到本世纪的上半叶,又相继召开了数届国际监狱大会,进一步讨论了有关囚犯处遇和行刑制度人道化等问题。但总的来说,囚犯权利在实际上并无大的发展,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及法西斯野蛮残暴统治,囚犯人权被践踏,惨遭非人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人权运动迅速发展的推动下,囚犯权利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通过制度和法律保障而付诸司法实践。因而使囚犯人权问题获得迅速发展。
  (3)国际上有关保障囚犯权利的规定。进入本世纪50 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广泛开展,保障囚犯权利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先后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囚犯权利问题的国际协议和公约,这主要有: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规则》、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等等。根据上述国际协议和公约的规定,囚犯权利主要包括:物质生活待遇权;文化娱乐权;医疗权;人身不受酷刑体罚、虐待侮辱权;宗教信仰权;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提出请求和申诉权;同外界接触权;劳动权,等等。但是,上述国际协议和公约只是宣布了国际上囚犯权利的一般准则,而要使这些权利得以实现,尚需各国以国内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