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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人权刍议

囚犯人权刍议


杨殿升/田大忠


【全文】
  囚犯人权,是指囚犯作为特殊身份的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特殊身份,是指因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逮捕、起诉或定罪判刑,并囚禁于监狱的已决犯和被羁押的未决犯。在我国,囚犯人权主要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从人权形态来看,囚犯人权可分为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两种。法定权利,是囚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并受国家法律保障的权利,即囚犯的合法权益。这是囚犯人权的基本形态。非法定权利,是囚犯应当享有而尚未被法律确认的权利。这是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应当享有的某些权利,不依法律规定为前提条件的。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这些非法定权利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就应当允许囚犯享有或行使。
    一、囚犯人权的历史嬗变
  (1)囚犯人权的提出。人类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前, 只有奴隶主阶级的特权和封建君权与宗教神权,而无广大奴隶和农民的人权,当然也无囚犯权利可言。囚犯所受到的是严刑拷打、“神明裁判”和其他各种非人的待遇。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人权的口号,并将囚犯权利的内容上升为国家法律。如,英国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及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对于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的法律地位、权利及保护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然而,18世纪西方各国的刑罚思想依然是刑罚报应主义,监狱行刑制度仍然非常野蛮、残酷,囚犯待遇极其恶劣,囚犯倍受虐待和摧残。后来,由于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一些刑法学家和监狱改良家从人道主义观念出发,对于西方监狱的黑暗状况进行了抨击,并将囚犯与人权联系起来,提出了囚犯权利问题。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和英国的约翰·霍华德<1726—1790>。贝卡利亚在其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及其种种残酷、黑暗现象;明确提出了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三大刑罚原则;主张废除死刑,更广泛地采用监禁的方法,并对监禁的方法进行改革,为囚犯提供更好的住所,按犯人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实行分管分押,等等。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揭开了近代囚犯权利保护的序幕。霍华德是英国慈善家,毕生从事监狱改良,被誉为西方监狱改良的鼻祖。他于1777年出版了代表作《监狱状况》一书,提出监狱不应是有害健康的场所,狱内环境必须是人道的,因此,必须努力改善监狱的卫生条件,为犯人提供适宜的饮食和活动,制定防火及其他安全措施,并主张男犯与女犯、青少年犯与成年犯及顽固犯要分别关押,每个囚犯都应有单独睡眠的房间,等等。霍华德的上述人道主义主张在欧美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西方监狱改良起了很大推动作用,促使各国将囚犯权利保护付诸实践。除贝卡利亚和霍华德以外,在18世纪末欧美监狱改良运动中影响较大的代表人物还有英国的杰里米·边沁和美国的威廉·佩恩与本杰明·拉什等,他们都从不同方面提到了囚犯权利问题。边沁从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出发,极力主张把犯人组织起来从事建筑等工作,并对囚犯进行教育、感化;他还认为可以通过监狱建筑的形状使犯人感到道德的约束和秩序的要求,为此他精心设计了一种“圆形监狱”。佩恩是把监禁当作矫正重罪犯的方法的先驱,他主张为囚犯提供更人道的待遇。拉什是“费城减轻公共监狱痛苦协会”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反对使用死刑和肉刑,提倡对犯人进行分类,并根据需要实行个别治疗,为囚犯提供更人道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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