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

    2.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问题
  现行《国家赔偿法》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权的情况。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 因 设置、管理欠缺而致人损害的,因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没有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而由受害人依照民法通则等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要求赔偿。在当时情况下,公共 设施的经营管理体制仍处在改革过程中,《国家赔偿法》着眼于解决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中的 违法,没有规定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国家赔偿,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注意现代国家在 行使国家权力之外还提供大量公共服务的事实,把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善的侵权纳入国家 赔偿范围,能够全面反映现代国家的职能和公私的分界。重庆綦江彩虹桥的坍塌葬送了数十 名无辜者的生命,如果由国家赔偿,将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3.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法》没有提到国家补偿问题。实践中,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也可能 给人们造成损失。对于那些因公共利益而承受特别牺牲的人,根据公平原则,应该给予适当 补偿。例如,因军队演习、训练,配合执行国家公务,见义勇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 身、财产损害等,需要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二、赔偿标准
  现行《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时候,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的考虑,采 取 了直接物质损失赔偿的原则。从6年多的实践看,现有赔偿标准既不足以慰抚受害人,消除 受害人的怨气,也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财产损失的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现有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其中,对 于违法罚没、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财产已经拍卖的,只给付拍卖所得的价 款,即使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 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例如,某个连年利润7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行政机关的一纸 违法决定而停产,最后倒闭,依照现有法律,国家对该企业可得利润不予赔偿,对该企业的 倒闭也不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国家对行政侵权应当给予充分赔偿,其赔偿标准不应当低于 民 事赔偿的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