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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政府必须监管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和相关活动,避免非政府组织的消极作用,更要支持 和引导非政府组织实现独立性,保证非政府组织名副其实,其中的关键是在防止非政府 组织失控和保持非政府组织独立性之间寻求平衡,探索监管的科学途径,实现依法适度 监管。
  第四,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对非政府组织适度的、合法的监管是政府的职责 所在,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在各国都有登记或者备案规定,尽管各国规制的方法和程度有 所不同,例如德国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都在警署登记,有的国家则设有单独的登记机关 ,但是,对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和活动有所掌握,则在各国都是共通的。目前我国对非政 府组织采取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并且实行双重管理,即登记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双重领导。在三个登记管理条例(即《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登记注册制度不很规范的情 况下,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在业务 主管部门登记。三个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后,全国对非政府组织进行了重新登记,对 非政府组织情况的掌握有所增强。另一个现象也值得引起深思,近年来登记在册的新增 非政府组织并不像人们想像的多,登记的比实有的要少,可以说,这和严格的登记制度 有直接的关系。部分非政府组织由于规模小、活动范围有限,不去进行登记;部分非政 府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被迫处于未登记状况;部分非政府组织则作为 企业登记,无法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比如以基金会为例 ,基金会一直被认为是准金融组织,没有划入非政府组织范围,所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掌 握批准权。从性质上讲,基金会当属公益性组织,其设立的目的不是营利,因此需要还 原其本来面目,其登记管理事宜,应归属民政部门为宜,当然,对其监管力度并不能因 此而放松,要从财务会计等方面加强监管。[1]再比如行业组织与其他社团有着明显差 别,其与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其运行方式和功能也比较独特,应以单独立法为宜。以 上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非政府组织法律制度来解决。
  因此,对非政府组织加强引导,加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和规范性,要靠非政府组织 自己的努力,使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更加适应发展的需要,增加可信度和创造性;还要 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积极和稳定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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