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尽管如此,并不能得出将扶贫事业完全交由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的结论,因为试图将行 政管理中哪些事务应由政府负责,哪些事务应由非政府组织负责作完全清晰的划分,是 不现实的。关键是要破除按照条条框框规划公共事务管理的思维定势,解放思想,从公 共事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来衡量具体职能的划分。总的思路是以强制力为基础的行政职 权不宜交由非政府组织行使,而属于公共事务的事项,特别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服 务的供给,可以交给而且也应该交给非政府组织。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并根据具体效 果来确定公共管理具体事项的分工,政府做得好就留给政府做,非政府组织做得好就由 非政府组织来做,如果企业做得更好也可以由企业来做。
  从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来讲,一方面,那些本应由非政府组织行使 的权力,有一个由政府到非政府组织让渡的过程,把以前由政府行使的权力逐渐转移到 非政府组织;另一方面还有部分社会事务,政府的管理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非政府组织 渐次进入到这些领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并非彼此替代、互相冲 突的关系,而是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关系。
  第三,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依法、适度监管。首先,需要对非政府组织在数量和功能 上进行综合评定,在此基础上考察非政府组织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保障公民权益、增加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发挥的实际作用,防止盲目夸大非政府组织 的功能。目前我国NGO的现状是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的NGO非法集资、非法 牟利,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有的争名夺利、内耗严重;有的财务混乱、贪污腐败;有的 进行愚昧迷信活动,诈骗钱财;有的甚至进行反政府、反人类、反科学的活动,(注: 邓国胜:《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新环境》,参见《WTO与法治论坛》,2002年7月8日 ,http://www.wtolaw.gov.cn。)因此,完全放任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是危险的,政府对 其进行监管的合理性毋庸置疑。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府的推进和引导在整个改革开放和建设 现代化国家过程中都起到核心作用,而且由于历史上非政府组织不发达,社会自发力量 并不成熟,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更有着我国的国情特色。非政府组织有的脱胎于政 府机构,有的由政府组建,有的由政府出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因此,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非政府组织保持与政府的沟通合作、接受政府资助等在 世界各国都客观存在,但是我国的情况尤为特殊,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无论在组织设置和 活动方式上都保留了“官气”或者官僚机构作风,欠缺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所以保 持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扶持非政府组织独立发展是当务之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