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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非政府组织正在进入公共事务管理的视野,在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从行政法学角度 看,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第一,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问题。从行政法的角度观察,传统行政法学一直将国家行 政作为主要的甚至全部的研究对象,对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以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方面的研究是比较少的。我国政府改革的中心也曾一度集中在机构改革上,往返在精简 —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放权和收权,根据权力下放 的阶段性效果来决定;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运行的成本居高不下,而执法的效果却令人 担忧。行政法学的研究则主要围绕限制行政机关权力、规范行政组织、严格行政程序和 完善司法审查等展开。非政府组织的问题提醒我们:“现代行政权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 趋势,国家行政机关已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其行政权部分地归还于社会主体。 ”[3]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行使行政权问题的研究,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大大拓展了行政法学的视野,如何更好地理解行政、行政权和行 政法,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视角。比如,以往对行政权的探讨和理解能否将 非政府组织概括进来?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是来自政府机关的授权, 还是来自章程、规约等成员内部的约定?一直使用的授权、委托等等概念能否完全解决 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性问题?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管理如果出现不作为 ,依据什么来追究其责任?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管理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是否与 行政机关的程序相同?上述问题都应纳入到行政法的研究范畴,以期对国家事务和公共 事务的管理获得全面的把握和了解,最终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第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划分。与政府机构经常受到机构庞杂、 手续繁琐、文牍主义、效率低下的指责形成鲜明对比,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 被认为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创新性和参与性等优点。以扶贫为例,根据扶贫专家的研 究表明,扶贫“八七计划”期间,参与中国扶贫的NGO与准NGO扶贫贡献率在20%~35%之 间,并且与政府主导扶贫项目的低效率和高失败率相比,“NGO投资的扶贫项目往往是 政府达不到或顾不了的偏远山区,瞄准的是最穷的贫困人口,尽管当地社会的发育程度 低,群众执行项目的能力差,但由于NGO监督管理机制是完善的,挪用、贪污资金发生 的机率很小,项目成功率、资金回收率基本上在90%以上或者更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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