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在大陆法系中,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其中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和财 团法人也就是我们所讲的非政府组织。而在英美法系没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非政 府组织可以是非营利公司,也可以是协会,还可能是公益信托(Trust)。相比较而言, 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分类和界定非常不统一,缺乏明确一致的标准,因而存在诸多争议 ,笔者认为,我国非政府组织可考虑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 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注: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 日。)包括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 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群众 团体。社会团体包括:1)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2)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 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3)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4)其 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
  第二类,行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商会等。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生产 或经营的企业组成的团体,如橡胶业协会和彩电业协会等。专业协会或称职业协会,是 从事同一职业的人员组成的团体,目前有律师协会、医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和足球协会 等等。商会则没有具体的行业或职业划分,一般以地域为范围,包括不同规模、不同行 业的企业代表或是企业家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在影响国家立法和决策;加强行业自律, 协调利益关系;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促进信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保护国内企 业,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注:王毅平:《国外行业社团》,参见《WTO与法治论坛》,20 02年8月6日,http://www.wtolaw.gov.cn。)等方面都有突出表现。
  第三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注:国务院:《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福利院、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民办职业( 介绍)培训中心、民办研究所(院)、民办文化馆(所)、民办体育机构等[2](P18)。根据 北京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网数据,截止到2002年1月31日,北京已发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书的就有96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