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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应松年


【摘要】非政府组织(NGO)近年来蓬勃发展,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人道救援等公共事务管 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政府管理相互配合,起到拾遗补缺的功能。因此,对非政府 组织的概念、分类和产生的背景,以及与此相关涉的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非政府组织 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划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依法适度监管和非政府组织的法律 规制等问题,需予以关注并研究。
In recent years,the NGO in China has played very important part in public affairs such as social welfare provision,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humanerescue work.It''s increasing importance calls for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legal problems such as: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NGO,what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it have?What is the range of study concerning theadministrative law?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GO and GO in theirfunction?And how can the government exercise proper supervision over the NGO ?Research on these topics will help to improve the NGO.

【全文】
  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意指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 一般并不包括企业。与其大体相同的称谓还有非营利组织(NPO,即Non-Profitable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虽然界定的角度不相同,前者强调 同具有强制力的政府的区别,后者侧重于同非公益企业的区别,但是范围大体相同。此 外,如果将政府组织认为是第一部门(公共部门),企业是第二部门(私人部门),非政府 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其实也就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所谓“第三部门”,还有的将其称为 “民间组织”。根据通用的标准,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有六个特性,即正规性、民间性 、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社会福利 、计划生育、慈善事业、信息提供、社区服务、特殊人群的教育、老年人照顾、学术研 究、文化发展等多项社会管理职能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政部的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已达13.3 万个,基金会126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万个,涉及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 多个领域。”[1]另外,中国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不愿受业 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而采取了工商注册的形式,名义上是公司、企业,实质上是非政府组 织,如果将这些“草根组织”也计算在内的话,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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