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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与“规范代价”

社会冲突与“规范代价”


鲜江临


【关键词】冲突 代价
【全文】
  作为一名观察家,本人某些关于社会与法律发展的超前性推论,总是被后发实际社会过程证实。如:2004年2月作者指出――“社会动乱,并不一定是法律权利感受的普遍自觉产生的反应,特别是缺乏权利启蒙教育人民参与的社会动乱;它往往直接就是社会利益的诉求。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在一个社会的规范秩序的框架内,保障普遍社会利益的能力。在现实社会,保障普遍社会利益的能力,是指社会代价体系内,社会的交易平衡能否可预期被保障。这就是说,在一个社会的代价体系内,包括法律规制的代价体系内,违背公平交易的支配因素是否能够矫正,社会的利益是否具有制度下的可还原性,即原发性的交易失衡,能否有效率地被充分的交易所平衡,从而实现社会代价的均衡再造。……社会代价体系的崩溃,即社会动乱的自为运动,从而以独立运动的形式,替代了社会规范性价格的和平演变,以突发的形式,出现在人类的生存历史中。” [1]
  ――2004年的秋天,本国最大规模突发群体性冲突事件,即“汉事件”的发展,证明了社会冲突的确不是以“权利运动”的形式展开,确是一种“利益的诉求活动”。从利益诉求到权利诉求的社会演变过程观察,在一个法律不发达的社会,直接的利益诉求必然是一个常见现象,它和已被规范设置法律权利的制度机制维护存在差异。这种维护社会利益的社会运动形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维权”。利益损失方直接对抗、诉求于社会的社会维权,和法律发达社会的法律维权方式两相比较,法律维权具有文明性,可减少社会成员盲动性,降低破坏性,利于秩序整合和社会稳定。
   好的见识在不好的社会,意见展示并不是一件对己有利的行为模式,而装扮蠢猪常常有利可图。但是,问题是社会冲突的发展和处理,脱离理论启示,将不断造成人道主义灾难,损害社会和睦。为避免2005年社会冲突引发人道主义灾难,笔者不得不对社会冲突处理问题,再行议论,为社会升起红色预警信号。
  政治手法解决社会冲突,已证明“技术上存在问题”――正如作者毫不隐讳指出的,本国县乡以上政治系统的政治伦理,还没有普遍达到妥善解决社会冲突的水准。在以武治国的传统思维下,在低劣社会公共组织技术制造的官僚体系操作之下,社会治理机构对社会合意的高度忽视,导致社会冲突延续,局面日渐恶化。他们使用的治理工具――“政策”,是随意性的,非合意性的,利己的,机会主义的,秘密制作的,强力保障的。其中对“规范代价”的忽视、法律代价的畸变是明显的,不堪入目的。解决社会冲突的“政策”,总体上不是从法律的视角,尤其是以市场化社会保护私权法律的视角,剖析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地处理社会冲突中的权利问题。比如移民搬迁,其中赔偿问题,缺乏法律处理方案。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房屋拆迁的赔偿,陷入了行政性处理的泥沼,而规范性的法律赔偿方案无人制作。这些做法,明显导致社会代价体系,尤其是法律代价体系中“代价败坏”,损害代价体系的自平衡能力,从而危害社会交换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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