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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

  为了保证上述两点,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必要的。但是,从建立安定的依法民主主义体制的立场来看,我不认为应立即实行最高领袖的直选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普选。其实,中国政治改革的初步实践已经预示了更现实可行的民主化方式:只要近期把行政首脑的真正的直接选举从村民委员会扩大到乡镇乃至县市,把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从县扩大到省、直辖市,中国的政治生态和权力的正统化、合法化机制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三 企业与国家的权力结构改造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通过股份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放到头等重要的位置,这意味着经济改革已经达到所有制改组的深度。围绕所有权的认定和保护,存在着一系列的仅靠私人间的契约关系无法解决的制度性问题,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势必面临日益强烈的改造权力结构的要求。此外,国有企业改革还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极其强烈的政治性:第一、工人下岗和企业倒闭等社会问题将成为左右政策抉择的关键因素;第二、在股份化的过程有可能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结构性腐败的蔓延,而防止按权力大小瓜分全民财富的唯一手段是适时、适度的民主化。十五大的政治报告强调“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也是有见于此。但是,要想根治腐败,除了抓几个典型以惩效尤的传统做法之外,还有赖于进行彻底的政治改革。总之,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时间表相联系,无论其成败如何,在两、三年内中国将不得不采取断然的措施来加快民主化的进程。当然,国家体制转型的完成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为了在加快政治改革的进程的同时避免激烈对抗导致社会大动荡的事态,也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设置若干个媒介项。例如:有必要把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分为依法的和超法的两种类型,确立党的依法活动的效力优越于超法活动的原则,即法律高于政策、大于权力的优先性。目前,中国共产党已经承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但同时又不断强调党的领导地位。这种情形使人联想到十三世纪罗马法学家阿佐的关于“两重主权”的公式,教会法学等关于“二元的大权”、“限制君主制”、“混合政府”的思考以及詹姆斯·怀特洛克在1610年出席英国下院时所提出的效力序列:“与议会同在的王权比议会之外的王权更优越”。在传统的王权至高无尚的体制中确立起“议会至上”的原则的过程中,分解王权为具有不同实效的两个部分的做法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目前的政治改革的局面,与此何其相似乃尔!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在承认党的领导作用的同时,逐步使党的活动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人民代表的监督,在依法互动的过程中一点一滴地排除超法现象,那么民主宪政就会具有越来越强的现实性。
  其次、促进党政分离以及党组织的内部分化改组,使党内的路线对立、政策对立成为诱发多党制的契机。正如顾准所说:“少数特权人物之间的斗争,只要它是遵循一定的章程,而并不完全通过暴力,只要这种斗争的每一个方面,按照这种章程,必须力求取得群众的支持,它就势必要发展成为议会政治”。他还指出:“大革命要求铁的纪律,……不过,新秩序一旦确立,那个革命集团势必要一分为二”,这时,应该干脆“分成两个党,先后轮流执政”。在现实政治中,一党独裁的体制因为执政党的分裂而民主化的例子如1980年代末的苏联、东欧,一党优势的体制因为执政党的分裂而别开生面的例子如1990年代初的日本。中国的政治精英集中在共产党内,其他民主党派目前既缺乏执政的抱负也缺乏执政的能力,因此,通过共产党的内部分化和重新组合来实现政治改革是稳健的做法。当然,与台湾的统一谈判也可能提供其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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