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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

  第三种趋势是中国共产党高层的集体领导体制与党内外的关系结构之间形成了复杂的连动格局。中共十五大的最大共识是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国营企业的改革,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一突破性进展,仍有截然不同的主张。高层发出不同的声音并在社会中引起不同的反响,表明党内以及各种权力机构之间的利益分化和非意识形态化已经势不可挡。至于这种分化能否与近年来的党内精英淘汰机制相结合并导致顾准所主张的用共产党的“一分为二”来搞议会政治的事态,是个饶有趣味的问题。
  上述趋势与民主化的关系,可以用社会学家N·埃利亚斯建立的表示寡头政治发展趋势的两层多人博弈的模型来说明。这样的情形之下,两、三个互相依存的势力一旦达成均衡,那么即使上层的最强的选手,其控制局面的机会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制约。在上层各派竞争的过程中,基层的利益集团的比赛能力不断提高。上层的最强的选手依然在其他选手中夸示自己的优越性。但是,由于基层选手的能力增强,势必形成并日益扩大一种能够限制行使强权的行为的复杂的关系网络。即:权力的差距将缩小,而行使权力的机会趋向平等。在这里,人民势力的壮大、民主化时机的成熟与上层的分化程度成正比。
  在考虑中国民主化的现实操作时,应该留意以下两种形态的实践经验:一是M·韦伯关于权威性民主(authoritative democracy)或者说全民投票的领袖民主主义,一是日本的共识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根据直觉能够发现,前者是在脱离民主集中制和僭主政治的过程最有可能性的一种选择,后者则与群众路线和“大民主”的某些做法可以相衔接。到底这种看法是否成立,当然有必要进行一番探讨。
  韦伯不仅是伟大的学者,还是积极的政治活动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主张过国家主义和对外扩张。但同时他也批判了俾斯麦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并被称为威玛民主的开山鼻祖(Grundervater)和共和制的元勋(Alteste)。韦伯不是那种陶醉在民众的热血沸腾之中的民主主义者,他非常强调信念、理性、平衡感以及责任伦理。在“议会化”运动中,韦伯把纯粹议会主义和联邦主义、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巧妙地结合起来,针对德国的政治现实(分裂、腐败、中产阶层依附于权势者、人民中弥漫着“莫谈国事”的气氛、议会的软弱无力等)设计了一种侧重于监控行政活动、培养和选择领袖的功能的议会模式以及人民投票的帝国总统制——不妨称之为肯定权力而不是否定权力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民主主义)。在韦伯看来,所谓民主就是人民选举他们所信赖的领袖的制度。在民意的支持之下,当选的领袖享有极大的权力来贯彻自己的理想、要求人民服从。但是,这种权力并非不再受到监督和限制。人民可以审判领袖的执政活动,如果他犯了罪过,人民甚至会把他送上断头台。在这里,似乎古希腊的政治自由与孟子的暴君放伐论结合在一起了。
  然而,关键的问题是人民如何在正常状态下对领袖行使监控权。对此,韦伯没有提供具体的制度性措施。历史的事实证明:仅凭人民投票并不能完全防止专制,除了选举之外,各种社会集团的互动关系以及进行有效决策的制度性框架也构成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忽略了这一点,正是威玛民主失败、希特勒上台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果说权威性民主的特征是片面强调选举,那么共识型民主的特征则是特别强调包括协商、讨价还价、妥协在内的互动关系。傅高义(Ezra F. Vogel)指出:战后日本推行自民党一党独大、长期执政的体系,并不意味着专制;恰恰相反,这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民主类型。美国的大众民主主义的原则是“公平竞争(fair play)”,而日本的社群民主主义的原则是共识、团结和“公平分配(fair share)”——通过最大限度的协商和调整的方式来获得决策和利益整合的民主性。但是,离开了竞争是否还存在作为民主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政治市场”(A. Downs的用语),在公平分配中政府究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傅高义的著作里我们找不到对这些问题的明确解答。从这些问题出发,K·沃尔弗日恩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他认为日本社会存在着无形的权力和无从逃避的专制性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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